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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的税收筹划

  在金融自由化和财富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信托观念的深入,越来越多富有阶层利用国际离岸信托转移高昂的税负。

  家族信托的税收筹划

  一、离岸信托避税方式

  (一)在避税地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

  一个高税国的跨国纳税人可以在某个免征所得税和遗产税的避税地设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所谓个人持股公司是指消极投资收入占总收入65%以上,50%以上的股份被五个以下的自然人持有的公司。由于这种公司被五个以下的个人所控制,所以跨国纳税人很容易利用其亲属的化名来顶替,而实际上却是由他一人控制公司。然后,他把位于高税国的财产信托给这家公司经营,并逐步将在高税国的财产及其经营所得转移到避税地。他本人可以是这笔信托财产的受益人。他死后这笔财产也可以按事先确定的办法分配给指定的受益人。这样就可以逃避掉全部或一部分的所得税和遗产税。

  (二)利用自由裁量信托减少所得税

  现代各国对所得税的征收采取的都是累进税率,所得级距越高的部分,适用的税率也越高。信托人可以在避税地设立一个自由裁量信托,当某一受益人由于信托收益的分配使其总收入增加而可能适用较高级距税率时,受托人根据信托人事先设定的条件有权决定不再对其进行分配,而将信托收益分配给收入较低的其他受益人,从而确保信托收益能一直适用较低的税率。跨国集团通过这种特殊形态的信托设计可以达到在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进行收入分割、转移所得的目的,从而使得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下降。

  (三)与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避税方式相结合

  如果位于某避税地的银行与一项贷款的利息支付国之间签订有减征预提税的双边税收协定,但是发放贷款的跨国纳税人所在国与利息支付国之间却没有这种税收协定,那么跨国纳税人就可以与该避税地银行签订信托合同,由银行作为受托人代为收取利息,跨国纳税人则由此逃避了一部分税收。

  (四)信托结构复杂化

  信托一般建立在对其实行管理的避税地,但是跨国纳税人往往通过对各具特色的避税地的巧妙搭配来获得最大的避税效果。例如巴哈马信托允许受托人不必是居民,信托资产不必存放在巴哈马,并对信托颁布有资产保护法以抵制债权人和大陆法国家的裁决。泽西岛对信托业实行税收裙带,境内的受托人如取得信托财产的境外所得,而受益人又不是泽西岛居民,这一信托企业不必缴纳所得税。这样,委托人就可以先在巴哈马设立信托,再将该信托及其财产从巴哈马转移出来交给泽西的受托人在泽西境外进行管理。在这种设计下,信托、受托人、管理地分处异地。精心安排的信托结构不仅使纳税人充分享受到了各个避税地所提供的税收利益,同时也散布了迷惑税务当局的烟雾。

  二、各国与家族信托有关的税收列表

  税收筹划是家族信托的重要内容之一,下面我们就对几个重点国家和地区与家族信托有关的税收做一个简要的整理:

各国与家族信托有关的税收列表


文章标题:家族信托的税收筹划

关键词阅读: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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