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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境外造壳上市:离岸注册具优势

  造壳上市

  造壳上市是指,公司在境外百慕大、开曼、库克群岛、英属处女群岛等地注册公司(或收购当地已经存续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内资产,而境内则成立相应的外商控股公司,并将相应比例的权益及利润并入境外公司,以达到上市目的。

  公司采取境外造壳上市,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为了规避政策监控,使境内企业得以金蝉脱壳,实现境外上市;二是利用避税岛政策,实现合理避税。

  造壳上市的程序

造壳上市的程序

  1.委任专业人士

  一名保荐人(主承销商):必须是香港联交所认可的有保荐人资格的投资银行。事实上,有保荐人资格的投行虽多,但既有国际配售能力,又有中国企业经验的,仅20家左右。

  一名会计师:如果富有你所在行业专业经验就更好。

  一名中国律师:证监会公布的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中国律师很多。

  香港律师。一般为两名。分别为公司和保荐人提供法律支持。

  2.确定上市时间表

  由保荐人制作时间表,公司及各中介讨论通过后,即按此时间表开始操作。

  3.确定重组方案及重组这是采用造壳方式至为重要的环节。

  4.尽职调查和撰写招股书。

  5.财务审计。

  6.境外评估师资产评估。

  7.递交上市申请表、聆询等。

  8.报中证监审批。

  造壳上市的优点

造壳上市的优点

  1.与企业直接在海外挂牌上市相比,造壳上市是以一家境外的未上市公司名义在交易所申请挂牌,这样就可以避开直接上市中遇到的中国和拟上市地的法律相抵触的问题,节省上市时间,所以不少国内企业都是先在境外注册一家公司,然后利用该公司的名义申请挂牌上市的,而其中的新浪、网易、金蝶、联通等公司无一不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名字。

  2.与企业在境外购买一公司上市相比,企业能够构造出比较满意的“壳公司”,上市的成本和风险相对较小,因为造壳上市是有目的地选择或设立壳公司,然后申请上市,一方面造壳成本比收购上市公司成本低;另一方面壳公司是与国内企业有业务关联的,除了利用壳公司申请上市外,国内企业还可以借助壳公司拓展境外业务。

  3.由于壳公司是在香港、开曼或百慕大等英美法系地区成立,有关法律对股权转让,认股权证及公司管理方面的要求,都与国际接轨,这对发起人、股东、管理层均比较有利,亦较受国际投资者认识及接受。

  4.境外公司没有发起人股、国家股、法人股等概念与限制,故公司的所有股份均可在市场流通及买卖。

  对红筹上市方式的优势,可归纳为:

  第一是绕开国内严格的资本与外汇管制,实现国际资本的双向流动。境内民营企业家可以不必经过海外投资登记和审批手续,即可控制一家海外上市公司;

  第二是通过收购、注资、换股,境内企业股权为海外公司所控制,在法律上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完全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

  第三是境内企业股东包括风险投资资本可以通过境外上市公司实现所持股份的全流通,同时可按照壳公司注册地法律简便地办理有关股权的转让、抵押、增资、减资等系列资本运作,避免依照境内《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履行关于资本变动的繁琐程序;

  第四是可以避开发行H股等复杂的事前审批程序,而仅需按照壳公司注册地和上市地法律要求自主进行企业改造、资产重组包装、审计,由上市地发行审核机构一次性审核通过即可;

  第五是境外公司上市募集资金不必比照H股募集资金强制调回境内,而是依据上市地法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所募集资金的投放方向和运作模式,从而为境外开展投资和资本运作活动创造了条件;

  第六是企业可以实施股票期权、员工信托股票等激励机制,有效改进公司治理方式,实现管理制度创新;

  第七是红筹股公司股价普遍好于发行H股等公司股价,根本原因在于发行H股等公司适用中国国内的法律和会计制度,境外投资者不大认可,红筹股公司适用海外注册地法律和会计制度,更容易得到投资者认可。

  造壳上市重组要点

  1.大股东通常先取得中国境外身份。民营企业中持股超过50%的大股东,可以考虑移民境外某岛国或小国家,在一、两个月时间内,即可获得合法的境外身份。

  2.注册控股公司。大股东以境外身份,在美国或香港联交所认可的司法地区注册控股公司,用以控股境内产业。这类司法地有三处:在慕达、开曼群岛、库克群岛。以下试以百慕大为例。

  3.实现百慕大公司控股境内产业。

  如何实现百慕大公司控股境内ABC公司,则是问题关键所在。常用方式有:

  股权置换:

  也可认为是股份收购(Stock Acquisiton)即百慕大公司与ABC公司换股。过程中不发生现金交易关系。这种方式在境外是非常普遍的,但99年开始,中证监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种方式,不能解释"在境内的外商投资形成过程",因此外商是否真有资金投入成为考察"合法性"的关键。所以就有了

  现金收购净资产:

  也叫资产收购(Asset Acquisiton),如企业在境外能获得足够外汇,可以通过百慕大公司以现汇收购境内ABC公司50%以上净资产,达致控股目的。

  合资方式:

  即外商百慕大公司投入现汇,与境内ABC组建合资公司,百慕大公司持大股。这种做法较之现金收购净资产方式,有利有弊。好处在于是现金收购方式目前在国内法律依据不十分充分,而合资方式有法可依。不利之处在于是,合资方式做大了资产规模,需要更多外汇,使许多企业无力承担。

  4.合并报表,将利润和业绩注入百慕大公司。通过以上第3点操作,百慕大公司实现控股ABC公司后,原ABC公司相应比例的利润、权益则通过会计并报,注入百慕大公司。例如:原ABC公司利润1亿元,重组后百慕大公司控股80%,便有8000万(1亿元*80%)利润并入上市公司--百慕大公司,以实现上市。

  5.中国企业需要注意其国家的外商投资政策。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如果重组结果是中国境内外资企业总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则必须报中国外经贸部审批,可能会延长上市时间;二是中国国家计委、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共同颁布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如果ABC公司业务属于是该政策中所界定的"限制"类或"禁止"类,即依此政策,ABC公司不得由外商控股,则使这一上市难度加大。对于这类困难,因此常建议公司采用"砍开"的办法:总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可以把该公司"砍"成两块,每块总投资均在3000万美元以下;对于是受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则将受限制业务砍在上市公司之外。举例说来,新浪网上市即遇此困难:ICP业务是不允许外商控股的,故新浪网将之留在上市业务之外。具体办法还有很多,要视企业情况,及当时政策环境等因素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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