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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报送商务院审批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报送商务院审批,境内公司须报送一下文件:

  1、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处理的相关文件。

  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理协议应报审批机关。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2、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首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手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3、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

  当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上述要求。

  4、境内公司最近1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的说明。

  5、并购顾问报告。

  6、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及其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

  7、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录。

  8、境外公司的章程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

  9、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况报告。

  商务部自收到上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并购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并在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股市,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境内股市应自收到加注的批准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境内公司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预先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

  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境内股市或其股东应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

  当事人除向商务部报送《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商务不在核准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权后,颁发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书,并换发唔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股市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并购境内公司增发股份而未实现的,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前款予以核准变更登记之前,境内公司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减少相应的注册资本并在报纸上公共。

  境内公司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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