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科技部在其官网发布《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2016版《工作指引》),与2008年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2008版《工作指引》)相比,2016版《工作指引》主要从认定程序、认定条件、享受税收优惠、监督管理等几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
特别是这次修订还首次明确了税务师在认定工作中的职责及鉴证报告的效力(如下表所示)
比较项目 | 2008版《工作指引》 | 2016版《工作指引》 |
中介机构条件 | 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 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
中介机构职责 | 接受企业委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 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
专家条件 |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 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10年以上。 |
此外,2016版《工作指引》在“提交材料”中,还新增加了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