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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含收费标准年度审验)

办理机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
办理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1110室(收费标准年度审验办理地址:威海路128号705室)

联系电话:23111111*3927(收费标准年度审验联系电话:53759006、53759007、53759005传真)

办理时限: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不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60个工作日;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90个工作日;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收费标准,按听证会时限规定。
收费标准年度审验: 收到审验相关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

申办对象资格: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申报材料: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所需申报材料:
1、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2、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
3、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4、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5、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6、价格、财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收费标准年度审验所需申报材料:
1、《上海市收费单位收费统计表》;
2、《收费许可证》副本;
3、上年度使用过连号收费票据存根10本;
4、上年度财务审计结论书及相关财务报表;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审批条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条件:
1、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3、审查收费单位申请的收费标准与其履行职能需要是否相适应;
4、对实施收费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
收费标准年度审验内容:
1、《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计算单位等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
2、是否继续保留该项收费或维持原有的收费标准;
3、有无违法记录。

办理程序: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办理程序:
1、收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价格、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作出修改或补充。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正式通知申请单位;
3、价格、财政部门对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操作性等相关事宜进行审查和调研;
4、价格、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申请的收费标准,根据收费的不同性质实行分类审核;
5、价格、财政部门作出审批收费标准的书面决定。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市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6、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7、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到指定的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
收费标准年度审验办理程序:
1、发放年度审验通知;
2、收费单位按要求报送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受理通知书》;
3、提出审核意见;
4、对年度审验合格单位,在其收费许可证副本上盖章。如发现不再需要继续发证,则收回收费许可证。如发现收费单位违规收费,则移交检查部门处理;
5、由收费单位凭《受理通知书》领回相关材料。

办理依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
收费标准年度审验办理依据:
1、《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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