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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注册出资的有关规定

  关于注册内资企业出资方式

  1、申请设立投资性企业的,其注册资本(金)应为货币,不得以实物出资。

  2、本意见自2001年3月23日起,以下实物暂不得作为对企业的出资:

  食品、饮料、烟草、棉、麻、土畜产品、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药品、中草药及其制品、石油及其制品、煤炭及其制品、木材、建筑材料、矿产品、金属材料、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屋、汽车配件及未办理行驶证的机动车、工艺美术品、字画、图书、肥料、农药、饲料、苗木、花卉、家具、工业用原材料、工业用半成品。

  著作权、商标许可使用权、专利许可使用权以及其他许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除外)不得作为对企业的出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

  (一)关于中方投资者

  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自收自支的单位除外)、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中方投资者兴办外商投资企业。

  (二)关于资信证明

  1、中方投资者应提交下列文件中的一项作为其资信证明:

  由银行出具的证明投资人资金信用状况良好的文件,银行出具的对账单不得作为资信证明。

  国有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资金信用状况良好的文件。

  2、外方投资者应提交下列文件中的一项作为其资信证明:

  与投资人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银行出具的证明其资金信用状况良好的文件。

  投资人的母公司为其提供资金担保的应出具以下文件作为资信证明:

  A、母公司或投资人所在地登记机关出具的,或与母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银行出具的母公司与投资人是母子关系的证明;

  B、与母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银行出具的母公司资信良好的文件。

  C、母公司为投资人提供资金担保的文件。

  (三)关于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经营范围,不受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其增加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即可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增加自产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安装(建筑材料安装除外)及调试的,可不经审批,直接办理登记注册。

  (四)关于增设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按期到位的,可以增设分支机构。

  (五)关于内资转外资

  内资企业转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变更后的执照“经营范围”栏最后项下注明:“(该公司年月日前为内资企业,于年月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起始日期应是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日期,并按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生的经营年限核定其截止日期。

  此类企业如再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其变更后企业的设立日期应为该企业最初设立登记为内资企业的日期。

  (六)关于身份证明的提交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除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外,其他人员的身份证明不再提交。办理变更或者备案登记时,除法定代表人外的其他人员发生变化的,不再要求提交其身份证明。

  (七)关于注销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属合同、章程到期自然终止的,不再要求提交市经贸委的注销审批文件。

  2、公司制的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公告。其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公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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