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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WFOE)自行解散与清算操作实务

  伴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和投资环境的变化,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清算日益增多。因公司解散原因及程序进展的不同,公司清算通常可分为自行清算、强制清算、破产清算三种方式。本文主要解读WFOE自行解散清算的操作实务问题,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的解散清算问题。

  主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般基本流程

具体流程 备注 法条依据
外资企业通过解散企业的决议
 
1.由外资企业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然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解散申请。
2. 若因经营期限届满或者违法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的,直接进入清算程序,则无需经过审批机关批准。
《公司法》第180条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0条)
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解散,获得初步批复 审批机关收到解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若材料符合要求,审批机关将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
 
(注:申请批准的材料包括申请书、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其中还包含“关于员工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企业在该份文件中应当说明员工遣散、安置和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况。)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第2条
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 1. 批准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
2. 关于公告的范围,应当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注:实践中,各地监管口径不一,有些地区适用《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即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应当通知全体已经债权人,并在清算组成立60日内在报纸进行公告。)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1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1条
成立清算组,向工商部门进行备案
 
1. 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企业应当成立清算组,依法开始清算。清算程序、原则、清算组成员提前报审批机关审核。
2. 清算组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3.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工商局备案。
 
(注:《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实践中,各地对清算组组成人员的审查口径不一。例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一次性告知单205》,按照《公司法》第183条组成清算组即可。)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2条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第2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
债权的申报和核定,制定清算方案 1、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当经股东会确认。在未经确认前,清算组不得执行该方案,否则清算组成员对公司股东或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若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申请。
《公司法》第185、186、187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5条
 
执行清算方案 企业财产按如下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    缴纳所欠税款;
4.    清偿公司债务;
5.    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法》第186条
 
 
制定清算报告、缴销批准证书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定,并报送工商局,同时向审批机关缴销批准证书,取得回执文件。 《公司法》第188条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第4条
 
办理各类注销手续
 
在取得审批机关的回执后,向税务、海关、外汇、统计局、财政局、质检局、公安局企业印章注销等手续,最后向工商局申请注销营业执照,外资企业注销完成。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第4条

  关于外商银行的特殊要求

具体流程 特殊要求 法条依据
申请解散 股东会决定解散,在终止业务30日内书面形式向银监会提出申请,批准后,交回金融许可证,并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58条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2条
清算组的成立及债权公告 1、清算组成员包括行长(总经理)、会计主管、中国注册会计师以及中国银监会指定的其他人员。
2、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清算组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董事长。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3条
 
 
清偿顺序 1、清算组在清偿债务过程中,应当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2、清算组每月10号前向所在地银监局报送有关债务清偿、资产处置、贷款清收、销户等情况的报告。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9、90条
清算结束的公告程序 1、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送所在地银监局确认。
2、在中国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所在地银监局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公告。公告内容在公告日3日前书面报至所在地银监局。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92条

  关于外商保险公司的特殊要求

具体流程 特殊要求 法条依据
申请解散 1.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解散后,向中国保监会缴回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26条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6条
清算组的成立及债权公告 1.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2.公告内容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28条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0条
清偿顺序 清算组应当在每月10号前向保监会报送有关债务清偿、资产处置等最新情况报告。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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