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

010-6580408613520267395

离岸公司注册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国内注册 > 工商变更登记 > 正文

外资企业申请分销权

关于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的表述

批发业务经营范围: **** 商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零售业务的经营范围: ***** 商品的零售、自营商品进口、采购国内产品出口及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原则上在经营范围中可以写 1 — 5 种商品类别,具体表述可参考税则号所对应商品类别的表述。

与原有的经营范围的关系。

原则上在保留原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批发或零售的经营范围。对于原经营范围中含有“通过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与非保税区企业从事贸易业务”和“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不含分销和国家禁止项目)” 内容的,建议在增加批发、零售经营范围业务时一并申请删除。

关于注册资本
根据规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的企业与企业规模、企业提高批发、零售业务范围,扩大经营规模,注册资本应当相应提高。

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问题

企业按照商务部 8 号令规定申请批发或零售经营范围获得批准后,可直接凭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上海市外经贸委贸促处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对于之前已经办理过备案登记手续的,但《备案登记表》上盖有“不含分销”图章的企业,可凭新变更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上述同一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上一篇:外资公司注销程序及要求
下一篇: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所需材料
  • 香港: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加连威老道100号港晶中心8楼805室
  • 电话:(00852) 23880707
  • 传真:(00852)23327070
  • 北京: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907A室
  • 电话:(010) 65804086
  • 传真:(010) 65804141
经营性网站备案中心 朝阳网络警察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360安全网站 中国文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