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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认证机构上海代表处

1.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前提条件:

(1)在所在国取得国家认可资格或者承认;

(2)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服务经验。

3.主要资料:

1、由该机构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2、由同该机构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明书;
3、该机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
4、该机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5、该机构的国家认可资格或承认证明和业务介绍;
6、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7、授权书(当数量多于一个时,须有一个代表处取得总协调职能的授权书);
8、外国企业聘请中国公民任其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的,需出具有人事派遣权的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9、该境外机构章程(英文或中文);
10、该境外机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英文或中文、可电子版);
11、发证机构在中国大陆认证企业名录(如有)(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企业认证涉及的员工数、对应专业范围[如IAF专业代码],三年内认证企业初审、监督审核和复审的现场人日数等);
12、代表机构运作程序;

4.代办程序:

1) 初步咨询接洽,确定投资主体资格

2) 签定咨询代理协议,提供投资方案

3) 提供资料清单和材料样本,以便客户准确无误准备

4) 代拟各种文本,提交客户确认签字

5) 办理申请手续

5.如需我们提供服务,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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