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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代表处税收详解

虽然外商无法直接进行商务活动,进而没有收入,但是他们仍然有纳税申报和支付的责任。
一.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2003]28号,外商代表处计算应纳税额共有三种方式。
(1)按实纳税(查账征收)
计算公式:
应纳营业税款=佣金、手续费收入×5%
应纳企业所得税款=(收入-成本费用)×33%(分30%和3%)
适用对象:
对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列举的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纳税。
(2)按经费支出额均衡换算收入额纳税(成本附加法)
如果外国代表处已参与了涉税业务,但无法正确核算其收入情况下,则按相应的支出换算相应收入额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并计算征收各税。应纳各税计算方法,按(85)财税外字第200号文件规定,核定利润率1O%,营业税税率5%。
计算公式:
应纳营业税=本期经费支出额÷(1-10%-5%)×5%
应纳企业所得税=本期经费支出额÷(1-10%-5%)×10%×33%
适用对象:
对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4、5项列举的从事各项贸易、代理服务,广告,旅行社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考虑到此类代表机构从事的各项业务,主要是依照其总机构的要求开展的,没有直接与接受服务者签订合同或协议,其提供服务应归属于该代表机构的收入,通常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对此类代表机构统一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确定收入,并据以征税。最常见的基础是按经费支出额均衡换算收入额纳税的方式。
(3)按实际取得的收入核定利润率纳税
计算公式:
应纳营业税款=收入×适用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款=收入×10%×33%
适用对象:
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上述两类以外从事应税业务的代表机构,可根据其从事经营活动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包括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按期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了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凡当年度内没有取得业务收入的,可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经营情况。
税收免征项目:
凡是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或者民间组织设立的外商代表处有权申请免税。
二.个人所得税
首席代表和总代表应该向税务机关按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无论收入是否来源于中国境内,都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由总部出具的月收入确认书。税务机关不接受外商代表在中国零收入。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1000元-附加费用(3200元)-其它项目支出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目税率
(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
级 数 全 月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税 率 速 扣
第一级 500元以下 5% 0
第二级 500-2000元 10% 25
第三级 2000-5000元 15% 125
第四级 5000-20000元 20% 375
第五级 20000-40000元 25% 1375
第六级 40000-60000元 30% 3375
第七级 60000-80000元 35% 6375
第八级 80000-100000元 40% 10375
第九级 100000元以上 45% 15375

税收减免
下列项目免收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工作的外交机构(包括大使,部长,事务负责人等外交官头衔的领事馆工作人员),领事和大使馆的工作人员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免征所得税。
下列项目暂免个人所得税:
1. 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如按照世界银行贷款协议又该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者,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者,援助国派往中国转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者,某些来华工作而工资、薪金由外方负担的专家等)的工资、薪金所得。
2. 外国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照合理的标准取得的出差补贴,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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