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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业贸易署签证管制政策

  根据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第296章储备商品条例及其附属法例,若干物品的进口或/及出口(见下文表列撮要),须受工业贸易署署长施行的签证措施管制。此外,根据香港法例第403章保护臭氧层条例,工业贸易署获环境保护署署长授权,实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签证管制。故此,工业贸易署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为业内人士签发各种进出口证或产地来源证。

  就储备商品食米实施签证管制,目的是确保主要粮食的供应。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签证管制目的,则在于确保本港耗用的受管制物质不致超过「一九八七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所协定的水平。

  以下货品受工业贸易署进口或出口签证措施管制:

配 方 粉 不 须 要 须 要 ( 除 豁 免 者 外 )
食 米 须 要 须 要
未 经 加 工 钻 石 须 要 须 要
战 略 物 品 须 要 须 要
消 耗 臭 氧 层 物 质 须 要 须 要

  除此以外,工业贸易署署长亦授权其他政府部门对以下货品的进口及出口实施签证管制:

中 药 材 及 中 成 药 须 要 须 要 卫 生 署
冷 藏 、 冰 鲜 的 肉 类 及 家 禽 须 要 不 须 要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除 害 剂 之 外 的 有 毒 化 学 品 须 要 须 要 环 境 保 护 署
光 碟 母 版 及 复 制 制 作 设 备 须 要 须 要 香 港 海 关
除 害 剂 须 要 须 要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药 剂 产 品 及 药 物 须 要 须 要 卫 生 署
放 射 性 物 质 / 辐 照 仪 器 须 要 不 须 要 卫 生 署


文章标题:香港工业贸易署签证管制政策

关键词阅读:工业贸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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