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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服务业概况

  概况

  香港法律服务业以专业水平超卓见称,特别是与内地投资有关的专业服务,更为客户所倚重。多家在处理亚洲并购交易方面占有顶尖地位的法律顾问机构,在香港非常活跃。

  随着多家内地企业赴港上市,以及内地企业在香港设立机构的程序简化,市场对香港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各项专业服务需求更大。

  《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实施的开放措施,有助香港法律服务界进入内地市场。

  2014年,香港法律服务输出总值达3.07亿美元(折合约24亿港元),按年上升13.4%。

  香港的法律制度

  1997年7月1日,香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并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继续沿用原有的法律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俨如香港特区的小宪法,于香港特区成立时正式实施。

  根据《基本法》,所有香港原有法律,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均予以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有关国防和外交的法律外,概不在香港特区实施。

  香港的法律专业

  香港的法律专业分为律师和大律师两个支流。律师的出庭发言权有限,而大律师在所有法院均享有不受限制的出庭发言权。在其中一个支流执业的法律专业人士,不能同时在另一支流执业。监管律师和大律师专业水平的组织分别为香港律师会及香港大律师公会。

  虽然大部分法律专业人士都是私人执业,但也有为数甚多的法律专业人士在政府法律部门工作,或受聘于公共机构或私人公司为法律顾问,又或在香港大专院校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

  香港是亚洲的国际法律服务枢纽,接近10,000名律师及大律师在本港执业。截至2016年2月,有857家本地律师事务所及76家外地律师事务所在香港营运,当中包括逾半数全球百大律师事务所。香港是个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市场对和融资项目(例如首次公开招股)有关的专业服务需求持续增长,其中包括法律服务。

  在香港法律服务市场,外地律师行占有重要位置。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2月,已有32家外地注册律师行(包括内地律师行)与本地律师行建立联营关系。与此同时,超过半数注册外地律师受聘于本地律师事务所。

表: 律师及律师行数目

表: 大律师人数

  服务输出

  最新数字显示,2014年,香港法律服务输出总值达3.07亿美元(折合约24亿港元),与上年比较上升13.4%。

  香港法律服务业以专业水平超卓见称,特别是与内地投资有关的专业服务,更为客户所倚重。中国内地是亚洲最大的并购市场之一,多家世界顶尖法律顾问机构已经进驻香港,向区内客户提供服务。与此同时,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国际及内地均建立了强大的业务及客户网络。

  随着多家内地企业赴港上市,以及内地企业在香港设立机构的程序简化,市场对香港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各项专业服务需求更大。

  近年,仲裁及调解逐渐普及,已成为法律诉讼以外另一种解决法律纠纷的途径。香港是区内解决法律纠纷的首选地点。香港仲裁条例获公认为世界上最完备的仲裁法例之一。由于《纽约公约》适用于香港,因此本港的仲裁裁决可通过世界大部分贸易经济体的法院获得执行。自《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于2000年生效后,香港的仲裁裁决亦可在内地执行。

  《香港仲裁条例》于2011年6月生效,订明本地仲裁及国际仲裁均采用单一的仲裁制度。此举可减少混淆,并令香港法例与国际标准接轨。新条例亦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标准。

  《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

  中国成为世贸成员后,放宽了外资公司参与内地法律服务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实施的开放措施,亦有助香港法律服务业进入内地市场。

  自CEPA于2004年实施后,内地已向香港法律服务业开放市场,其中的开放措施包括放宽对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的代表在内地的居留时间要求;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律师为法律顾问;以及放宽香港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的限制。根据CEPA补充协议九,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可与1至3家内地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

  截至2016年2月底为止,香港律师事务所(包括多家以香港为基地的外地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了108家代表机构,其中38家是在2004年CEPA实施后设立,北京、上海及广州是最热门的地点。此外,在CEPA的框架下,有17家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订立联营协议。

  CEPA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但香港法律执业者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香港律师因个案接受内地律师事务所请求提供业务协助,可不必申请香港法律顾问证。

  CEPA亦允许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通过考试的香港律师,取得所需实习经验,完成集中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可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2015年,有127名香港居民参加在香港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当中9名通过考试。

  CEPA补充协议十于2014年1月生效,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目前,20多家香港律师事务所于广东省设有代表机构。CEPA补充协议十的新措施生效后,这些代表机构可以提供更广泛的服务,就内地及国际法律提供意见。

  香港与内地在2004至2013年间共签署10份补充协议,持续扩大有利于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开放措施,其后于2014年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下签署一项子协议,在广东对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并于2015年11月签署《服务贸易协议》,把子协议的适用范围由广东扩展至内地全境。有别于补充协议以正面清单列出开放措施,这两项最新的CEPA协议采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混合模式,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优先进入内地市场。例如,在《服务贸易协议》下,由2016年中起,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居民,以内地律师身份从事涉港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这项措施于补充协议八首次提出,研究以正面清单方式实行,其后于2015年在广东推行。


文章标题:香港法律服务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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