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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架构

  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是行政长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基本法》选举、并经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产生。行政长官负责执行《基本法》、签署法案和财政预算案、颁布法例、决定政府政策以及发布行政命令,并由行政会议协助制定政策。

  行政会议

  行政会议协助行政长官决定政策,并就提交法案及附属法例方面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行政会议由15名主要官员和14名非官守成员组成,所有成员均由行政长官自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以行政长官的任期为限。

  行政体制

  政府的主要施政和行政工作由12个决策局和61个部门和机构执行,大部分职位均由公务员担任。

  香港的公务员约有156,000人,占香港劳动人口约4%。公务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行政长官和各主要官员制定政策和执行决定,并管理公共事务。

  立法会

  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由70个议席组成,其中35个议席透过分区直选产生,其余35个透过按职业划分的功能界别选举产生。除了立法职能外,立法会还负责就有关公众利益的事宜进行辩论、审核和通过财政预算案、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以及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区议会

  香港18区区议会共有507名议员,包括412名民选议员,68名委任议员和27名当然议员,所有区议员的任期均为4年。区议会各自负责区内的改善工作,推广康乐文化事务和社区活动,并会就影响居民福利的事宜,及各项政府计划是否足够和推行的次序,向政府提出意见。

  司法机构

  《基本法》保证香港继续实行普通法制度。司法机构独立于政府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法院须保持中立。在严重刑事案件的审讯中,法院将组成陪审团,由陪审团以多数票来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香港的最高上诉法院为终审法院,以首席法官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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