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印花税(修订)(第2号)条例》(“修订条例”)已于2014年7月25日刊宪。该修订条例规定在2013年2月23日(“生效日期”)或之后签立的某些处理不动产的文书,须以较高的税率(第1标准)缴付「从价印花税」;及推前向非住宅物业交易征收「从价印花税」,凡在生效日期或之后签立文书的交易,由向售卖转易契征收改为向买卖协议征收。根据修订条例,任何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在生效日期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均须按新的第1标准税率缴付「从价印花税」,除非该物业为住宅物业,而买方或承让方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她在取得有关住宅物业时,在香港没有拥有其他任何住宅物业。
文章标题:香港从价印花税
关键词阅读: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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