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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公司条例》之公司类别及影响担保有限公司的修改

  一、引言

  在新《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称「新条例」)下,在取消部分已过时的公司类别及重组其他类别为新类别后,可组成的公司类别由旧《公司条例》(第32章)(下称「旧条例」)下的八类简化至五类。

  根据新条例可组成的公司类别如下: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无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

  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

  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

  根据第17条,新条例适用于在新条例生效前根据任何旧有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原有公司。为施行新条例:

  属担保有限公司的原有公司(不论属私人公司或非私人公司)成为新条例第9条下另一类别公司,即担保有限公司。这些原有公司须遵从新条例下适用于担保有限公司的规定。

  原有非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属新条例第12条的「公众公司」,并界定为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这些原有公司须遵从新条例下适用于公众公司的规定。

  根据旧条例注册的担保有限公司,并属旧条例第29条所指的「私人公司」,在新条例下属第9条所指的担保有限公司。该等公司须有最少两名董事及不得委任法人团体为董事。该等公司须就公司每个财政年度提交周年申报表,并须一并提交有关的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经核证真实副本。

  《公司(费用)规例》(第622K章) 引入递增收费模式,以鼓励担保有限公司遵从提交周年申报表的法定要求。如逾期提交,便须缴付大幅度提高的注册费。该递增收费模式与适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费模式相同。

  二、新条例的相关条文

  第7至12条、17、66及114条

  第371、453、456、596、610、662、664及附表6第3部

  三、过渡性安排

  不适用


文章标题:香港新《公司条例》之公司类别及影响担保有限公司的修改

关键词阅读:香港公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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