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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公司条例》之非香港公司限制法人团体担任私人公司的董事

  一、引言

  新《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称「新条例」)规定每间私人公司最少须有一名董事为自然人,以增加透明度及提高问责性。

  新条例第456条维持对公众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及与上市公司属同一集团的私人公司由法人团体担任董事的限制。其他私人公司则无此限制,但须有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

  根据新条例第458条,公司注册处处长可指示有关公司委任一名属自然人的董事,以符合该规定。如不遵从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指示,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各可处罚款100,000元,及在有关罪行持续期间,另各处罚款每日2,000元。

  二、 新条例的相关条文

  第457及458条

  附表11第10部第89条

  三、过渡性安排

  根据旧《公司条例》(第32章) 注册的私人公司会获给予由新条例生效日期后起计6个月的宽限期,以遵从该项新规定。

  公司须按照新条例第645条,在委任新董事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予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文章标题:香港新《公司条例》之非香港公司限制法人团体担任私人公司的董事

关键词阅读:香港公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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