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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公司条例》之关于核数师报告内容的罪行

  一、引言

  新《公司条例》(下称「新条例」)第408条引入有关核数师报告内遗漏陈述的新罪行。

  如按公司的核数师的意见,公司的财务报表与公司的会计纪录在事关重要的方面并不吻合,或公司的核数师没有取得所有对审计工作而言属必需及事关重要的数据或解释(「指明陈述」),该核数师须依据新条例第407条在核数师报告内述明该事实。旧《公司条例》(第32章)第141条虽然有类似的规定,但并没有订明违反规定的罚则。

  根据新条例,核数师如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导致核数师报告内遗漏任何指明陈述,即属触犯第408条,可处不超过150,000元的罚款。

  第408条引入的罪行可加强执法,确保核数师报告的可靠性及持正性。

  二、新条例的相关条文

  第407及408条

  三、过渡性安排

  不适用


文章标题:香港新《公司条例》之关于核数师报告内容的罪行

关键词阅读:香港公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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