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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资不抵债清盘

  根据(公司条例)第二二八A条,若公司资不抵债时,如在可预见的将来无力偿还,公司须立即清盘。

  (一) 什么个体适合做资不抵债清盘

  如果公司的债务大于资产,而公司想继续运作但又无力偿还时,可以由该公司的董事做公司的资下抵债清盘行动。

  (二) 资不抵债清盘的程序

  (1)公司必须举行股东大会,并需由占有75%股份的股东同意清盘决议。

  (2)该清盘决议须经董事会通过。

  (3)授权一名董事作宣誓的行动。

  (4)在决议通过后的3天内向公司注册处呈交有关文件,否则这个决议是无效的。

  (5)委任一名律师或执业会计师为该公司的临时清盘官。

  (6)刊登宪报。

  (7)在决议通过后的28内,召集所有的债权入举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决议通过复的7天内刊登第二次宪报及通知所有债权人进行相关登记。

  (9)变卖该公司所有有资产,政府收取行政费,再放进印花管理处真面,按优先次序偿还给债主,这个程序是重复做的。最后,清盘官做一份satatement of air的文件递交给政府部门。satatement of air的文件详细讲清楚这间公司的资产有多少,变卖多少,有没有钱赚,送入公司注册处,没有人做出反对的话,清盘官才可以close file。

  (10)然后,直至完成多至50个程序,公司才正式清盘。

  (三) 相关债务偿还优先次序

  香港法律规定,政府规定,关于做清盘的行政费一定要先付的。第二,如果该公司一层楼有做按揭给银行,这层楼变卖后,银行是最先拿钱走的。第三个优先次序的对象就是员工,再到供货商,再到普通的借贷,再到董事的借贷,最后到股东的借贷。优先次序的特性是如果同级别的就按债务的比例去划分,如你欠A供货商30万,B供应商20万,C供货商10商万,有12万的资产去偿还,则偿还A为6万,B为4万,C为2万。

  (四) 特殊情况的处理

  如果该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支付清盘官的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因为董事曾经签过一份D3的文件,是董事承诺一切遵守公司注册处所规定的法规,就是说董事一定要做完行政上的责任,不可能推卸和不了了之的,总之你要结束公司就要清盘。这个清盘是处理行政上的责任,并非是处理对外债务的问题,外面无论你欠人多少钱都不用董事负责的,但行政做得不好董事就要负责。如果政府查出,是因为公司的账目有问题而导致清盘,而该公司真的无法支付清盘的费用,就惟有等待政府对该董事严厉的行政处罚!


文章标题:香港公司资不抵债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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