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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合伙公司注册

  在法律上,凡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牟利为目的的而聚合在一起做生意,就是合伙公司(partnership)。一切法律上的后果都有合伙人本身负责,而不是用合伙公司的名义来负责。合伙公司的组成和存在是根据合伙人共同签订契约的条件而形成的。在通常情况下,此类公司常见于服务性行业;如广告代理、股票经纪或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类型。常见两种形式:普通合伙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其中普通合伙公司是由各合伙人约定负责业务,分担职责,并对公司的债务负无线责任;有限合伙公司则由其中一个或若干合伙人承担某一限度的公司债务,而至少须有一位合伙人肯承担无线责任。

  其经营方式如下:

  东主人数:2至20人;

  董事人数:不适用;

  公司秘书:不适用;

  注册地址:需要,而且必须位于香港;

  法律地位:无独立法律地位,只可以合伙人名义共同拥有资产及签订合同;

  债务责任:除有限合伙人外,其余东主均需对公司债务负无线责任,若公司结束营业时资不抵债,东主必须用其私人财产偿还公司之债务;

  年结手续:与个人公司相同;

  注册手续:与个人公司相同;

  后续手续:成立后每年更新商业登记和申报税务;

  合伙公司特点

  1、 合伙人数

  合伙公司的人数不可超过二十人,除非是由律师、会计师、证券经纪等专业人士所组成的合伙公司。超过二十人须注册为法人公司。有限责任合伙经营除不得有超过二十名合伙人的规定外,其中还必须起码有一人负无线责任,其余的合伙人可抵负有限责任。

  2、 合伙人义务和权利

  无线责任合伙公司,受《合伙经营条例》管制。合伙人之间可用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制定合伙人之间的义务和权利。若合伙人之间无合伙协议,则按《合伙经营条例》规定,所有合伙人一视同仁,共同分享和负担公司的收支。公司的任何合伙人死亡或破产都可导致合伙公司解散。此外任何合伙人可发出合理时间的通告通知所有其他合伙人,以解散所经营的公司。

  根据《合伙经营条例》,每一合伙人均为合伙公司的代表,可以以公司名义举债或签订合约。每一合伙人均需肩负合伙公司的全部对外责任。此外,合伙人共同拥有合伙公司的资产。

  有限责任合伙经营,受《有限责任合伙经营条例》管制。有限责任合伙商号,除要办理商业登记证之外,还需在公司注册处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人还可以是法人团体,例如:一有限责任合伙经营,可由一个人作无线责任合伙人,另三家有限公司作有限责任合伙人,合成一有限责任合伙经营。

  根据法例,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公司的业务和行政事宜,也不被视为合伙公司的代理人,但有权查账。若有限责任合伙人参与管理合伙公司的业务,须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全面负责参与管理期间所产生的债项。

  3、 合伙公司的优点和弊端

  ☆优点

  A.资本和信用来源增加

  合伙公司可合几人之力,引进更多的资金投资,也可作银行贷款及其他信用的担保。因为银行在贷款给合伙企业时,所承担的风险比贷款给个人公司低。

  B.更佳的决策

  合伙人共同参与商业决策的制定,各人贡献所长,收集各个决策的精华。而且因大部分合伙人都参与管理公司事务,管理上也较易分工。

  C.扩充机会较个人公司大

  合伙公司有较多的资金与管理人才,便以监督更多的员工与全面管理,较易扩充公司发展规模。

  ☆弊端

  A.责任无限

  一般合伙人必须承担所有债务的无限责任,无论个人与全体均需对合伙公司负无限连带责任,即若某一合伙人不能负担他那一部分的损失,那么其他合伙人必须连带赔偿。

  B.公司永续性问题

  若某一合伙人死亡、坐牢。被认定无意识能力、或退出企业,那合伙公司便告结束。

  C.管理的问题

  因为所有合伙人均有权以合伙公司的名义对外订立契约,故常有无所适从之处,而且,若合伙人较多,易造成意见分歧,不易协调而致决策缓慢。

  合伙人义务和权利

  无限责任合伙公司,受《合伙经营条例》管制。合伙人之间可用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划定合伙人之间的义务和权利。若合伙人之间无合伙协议,则按《合伙经营条例》规定,所有合伙人一视同仁,共同分享和负担公司的收支。公司的任何合伙人死亡或破产都可导致合伙公司解散。此外任何合伙人可发出合理时间的通告通知所有其他合伙人,以解散所经营的公司。

  根据《合伙经营条例》,每一合伙人均为合伙公司的代表,可以以公司名义举债或签订合约。每一合伙人均需肩负合伙公司的全部对外责任。此外,合伙人共同拥有合伙公司的资产。

  有限责任合伙经营,受《有限责任合伙经营条例》管制。有限责任合伙商号。除要办理商业登记证之外,还须在公司注册处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人还可以是法入团体,例如:一有限责任合伙经营,可由一个人作无限责任合伙人,另三家有限公司作有限责任合伙人,合成一有限责任合伙经营。

  根据法例,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公司的业务和行政事宜,也不被视为合伙公司的代理人,但有权查账。若有限责任合伙人参与管理合伙公司的业务,须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全面负责参与管理期间所产生的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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