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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团申请--基金会

申请须知

根据《社团条例》(第151章) 申请注册社团/豁免注册

  法例规定

  任何本地社团均须于其成立或根据第2(2B)或4条被当作成立后1个月内,以指明的表格向社团事务主任申请注册或豁免注册。有关申请须由三名干事签署,并须包括以下详情:

  (a) 该社团的名称;

  (b) 该社团的宗旨;

  (c) 该社团的干事的资料;及

  (d) 该社团主要业务地点的地址,以及该社团拥有或占用的每个地方或处所的地址。

  注1 – 社团/其分支机构的名称

  • 申请人可递交中文或英文名称,或中英兼备。
  • 社团不得使用与已存在的社团的名称相同或十分相似的名称。
  • 社团不得使用在该社团的真正性质或宗旨方面相当可能会误导公众的名称。
  • 申请人可先递交名称,如有意使用的名称属此類别,社团事务处将聯络申请人。
  • 如社团名称包含英文字母缩写或中英文以外之语言,请于申请表上附加解释。

  注 2 – 豁免注册

  • 如社团纯粹为宗教、慈善、社交、康樂、作为乡事委员会或作为由乡事委员会组成的聯会或其他组织而成立,社团可申请豁免注册。
  • 申请人请注意,根据条例的规定,注册社团及获豁免注册社团的干事的职责没有分别。

  注 3 – 社团的宗旨

  • 申请人应尽量详细說明社团的宗旨,以助本处处理申请。申请人可列出社团已举办的活动或计划举办的活动。
  • 申请人须递交以成立社团的规章/ 组织章程/会议记錄(如有),或递交用以显示社团宗旨或目的的文件。

  注 4 – 社团的主要业务地点

  • 申请人须递交公用事业的账单(水费、电费或煤气费)、银行月结单或香港特区政府任何部门的信件, 以证明社团的地址。
  • 如社团使用的地址属于另一团体(例如公司),或使用的住所并非属于任何一位干事的物业,申请人须递交处所业主的同意书。同意书须载有业主的姓名、日期及签名。
  • 申请人不得以邮箱作为社团的业务地点,但可用作社团的通讯地址。因此,如社团打算以邮箱作为通讯地址以收取文件,社团必须另外提供业务地点的地址。

  注 5 – 社团成立日期

  • 本地社团须在成立后或当作成立后一个月内申请注册。否则,申请人须在申请时作解释。
  •  在以下情况,社团当作是在香港成立:

  (a) 社团的任何干事或成员在香港居住;

  (b) 或身在香港;或

  (c) 该社团由任何在香港的人管理或协助管理或代其索取或收取金钱或社团费。

  •  如社团有以下情况,则不得当作是在香港成立:

  (d) 该社团完全在香港以外地方组织和运作;及

  (e) 该社团没有在香港维持或使用办事处、业务地点或集会地点,亦没有由任何人代其在香港维持或使用办事处、业务地点或集会地点;及

  (f) 该社团没有成员登记册在香港备存;及

  (g) 该社团没有在香港收取或索取社团费,亦没有由任何人代其在香港收取或索取社团费。

  注 6 – 社团干事

  • 申请注册只须三名干事的资料。
  • 社团的负责人须为其中一名注册干事。余下兩名可为社团的副主席、司库、秘书,或获社团委任负责处理社团银行账户的人。
  • 申请人必须填妥干事的资料,并由干事签名。递交申请表时,须連同干事的香港身分证副本或其他有效的身分证明文件副本(如干事并非身分证持有人),一并交到社团事务处。.
  • 如外国组织其中一名干事或成员在港居住或工作,而且在港有维持或使用办事处、业务地点或集会地点,则可申请注册。
  • 干事须提供电话号码及个人的通讯地址,而这些地址须与社团地址不同,作记錄及聯络之用。干事可提供香港的住址或业务地址。

  费用

  申请社团注册或豁免注册无须缴费。

  行贿行为

  根据《防止贿賂条例》(第201章),任何人就社团申请事宜索取、提供或接受任何利益(包括金钱和禮物),即属犯罪。

  申请

  • 申请表可亲身往社团事务处索取,或从香港警务处警察牌照课的网页下载(http://www.police.gov.hk/hkp-home/chinese/plo/index.htm)。
  • 请夹附所需文件,以便本处尽快处理你的申请。如有需要,社团事务处人员会与你聯络。所需文件如下:

  (a) 香港身分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副本;

  (b) 用以证明社团业务地点的文件;

  (c) 处所业主的同意书(如适用);及

  (d) 社团章程(如有)。

  • 申请人可亲自递交申请表或以邮递方式送交社团事务处。地址是:

  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

  警察总部警政大樓十二樓

  社团事务处

  • 本处不接受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递交的申请。

  就遭拒绝注册或豁免注册而提出上诉 (条例第5B 条)

  有关社团可在社团事务主任发出拒予注册或拒予豁免注册决定的通知后30天内,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确认、更改或推翻该项决定,遭上诉的决定则暂停实施,直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该项上诉作出聆讯及裁决为止。

  查询

  如有查询,请在办公时间内致电2860 2973与本处职员聯络,或浏览本处网页(http://www.police.gov.hk/hkp-home/chinese/plo/gls.htm)。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Exemption from Registration of a Society

  社团注册/豁免注册申请

  - PROVISION OF PERSONAL DATA –

  提供个人资料

  Purpose of Collection

  收集资料的目的

  1. The personal data provided by means of this form will be used by the Hong Kong Police Force for facilitating processing of applications/record purpose/record update/all kinds of present and subsequent investigations for Registration/Exemption from Registration of a Society under the Societies Ordinance, Cap. 151.

  香港警务处会把申请表上填报的个人资料作下列用途: 办理这份申请[即申请人按照《社团条例》(法例第151章)而提出的社团注册申请或豁免注册申请]/纪錄存盘/更新纪錄/现阶段及日后的一切调查工作。

  2. The provision of personal data by means of this form is voluntary. If you do not provide sufficient information, we may not be able to process your applications/update your record.

  在本表格上提供个人资料,纯属自愿性质。若资料不足,本处可能无法办理你的申请/更新你的纪錄。

  3. Any material falsification or omission of information may result in the Commissioner’s refusal to give approval.

  若虚报或漏报重要资料,警务处处长可拒绝有关申请。

  Classes of Transferees

  可获披露资料的机构

  4. The personal data provided by means of this form may be disclosed to other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public or private organizations for the purposes mentioned in the above paragraphs.

  本处可能会向其他部门及公营或私营机构披露表格上填报的个人资料,以作上文所载的用途。

  5. Pursuant to sections 11(2) and 12 of the Societies Ordinance, Cap. 151, all the personal data provided to this office may be released to public upon request and prior consent of the data subject in question is not required.

  根据法例第151章《社团条例》第11(2)及12条,交來的所有个人资料,一经要求,可向公众人士发放,而事前毋须经有关的资料当事人同意。

  Access to Personal Data

  查阅个人资料

  6. You have a right of access and correction with respect to personal data as provided for in sections 18 and 22 and Principle 6 of Schedule 1 of the 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Your right of access included the right to obtain a copy of your personal data provided by means of this form.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及22条和附表一的第6原则,你有权查阅和更正你的个人资料,包括有权索取表格上填报的个人资料副本乙份。

  Enquiries

  查询

  7. Enquiries concerning the personal data collected by means of this form, including data access and data correction requests, should be addressed to:

  如对本表格所收集的个人资料有任何疑问,包括申请查阅和更正资料,请聯络下列办事处人员:

  Executive Officer (Licensing) Police Licensing Office 13/F, Arsenal House,Police Headquarters,No. 1 Arsenal Street,Wan Chai, Hong Kong.Tel. Enquiry : 2860 2973

  香港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樓十三樓香港警务处牌照课行政主任(牌照).查询电话 : 2860 2973


文章标题:香港社团申请--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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