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

010-6580408613520267395

离岸公司注册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离岸注册 > 德国公司注册 > 正文

德国外贸管理规定

  一、贸易主管部门

  德国主管贸易的是联邦经济与技术部,其主要职责是确保德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及德国吸引外资的优势地位,致力于实现如下7大管理日标:

  (1)通过制定相关经济政策实现德国高就业率;

  (2)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3)促进科技创新以增强德国经济的竞争力;

  (4)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之间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5)深化全球背景下的国际分工,促进自由贸易的实现;

  (6)促进德国从工业国家向知识型信息社会转型;

  (7)以合理的价格确保德国的能源供应。

  二、贸易管理法律体系

  德国在贸易管理方面最重要的法律为《对外经济法》及相关的《对外经济条例》。

  【《对外经济法》的基本结构】德国《对外经济法》分四章,共计52条。第一章总则,包括24条。其中,第1至4条规定了《对外经济法》的立法原则及其所用概念的含义;第5至7条规定了国家对涉外经贸往来进行干预的可能性;第8至14条规定了国家对货物贸易的基本管理和干预;第15至21条规定国家对视听产品、航空、海运、内河航运及保险等服务贸易往来的管理和干预;第22至23条规定了国家对货币和资本往来的管理;第24条规定了对黄金的管理。第二章对外经济管理,包括8条,规定了企业须履行的义务、办理有关申报和审批手续的程序、对外经济管理机构等。第三章罚则,包括14条。在这一部分中,对违反该法律的行为和实施处罚时所应遵循的原则做了规定。第四章附则,罗列了一些已经被修改或废止的条款,并规定了该法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等。

  【《对外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德国制定《对外经济法》的主导思想是:尽可能减少对对外经济活动的限制。该法第一条中就开宗明义地规定,“对外经济往来……原则上是自由的”。但在承认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对外经济法》也让德国政府保留了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干预的权力。根据规定,德国政府在下述情况下有权对本国的对外经济活动进行干预:

  (1)为保证国与国之间协议所规定义务的履行;

  (2)为防止或抵消外国采取的有害措施对德国经济的后果,其中包括抵御来自国外有害货币和资本的流入;

  (3)为防止或抵消外国采取不符合白由贸易原则的政策而对德国的影响;

  (4)为保证德国的国家安全、外交利益和维护世界和平。

  此外,《对外经济法》还做出如下规定:如果生活必需品的国内供应受到危害,可以限制有关商品出口;出于保护国内经济的需要,可以限制有关商品出口;为了保护国内利益,可以限制与国外的服务贸易往来;为保证国际收支长期平衡,可以调查与国外的资本往来;为保护本国币值稳定或保持国际收支平衡需要,可以限制非境内人在德国的资本和货币投放;可以限制非境内人在德国建立子公司、代表处;为防止来自国外的有害货币和资本的流人,可以规定,境内人从境外人处借贷的一定比例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无息存放在德国联邦银行的一个帐号上,即“限款抵押义务”。

  【《对外经济法》修订】2008年8月20日,德国内阁通过了《对外经济法》及《对外经济条例》第13次修正案草案,2009年4月24日,修正案生效。其中新增的限制外资并购德国企业的内容备受关注。

  修正案规定,德国联邦经济与技术部( BMWi)对外来投资者收购德国企业25%以上(含25%)股权的收购项目拥有审查权。这里的外来投资者指所有来白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EFTA)以外的投资者,外来投资者在欧盟或EFTA内的分公司和工厂视同于外来投资者。股权比例计算既包括收购者直接收购的股权,也包括其通过下属公司或与其他公司协议间接控制的股权。审查权有效期为收购合同缔结之日起的三个月或参与收购者公开宣布其收购要约起的三个月。如德经济部在审查有效期内决定实施审查,则须通知企业并要求企业递交有关收购的材料。所需材料范围由经济部决定,并在联邦公报上予以公示。在企业递交完整材料之日起的2个月内,德经济部须做出是否对收购项目进行干预的决定,并向德联邦政府汇报审查结果。如经济部认为该收购项目危害德国公共安全和秩序,有必要进行干预,须得到联邦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国家公共安全和秩序的定义参照欧盟法律及欧洲法院的判决。德经济部对已完成的收购项目可实施的干预措施有两种:一是禁止或限制投资者在收购后行使股东表决权,也就是限制外来投资者对德国企业重大事项施加影响;二是取消此次收购,委托财产管理公司将项目复原到收购前状态。为确保项目不受审查,收购方可预先向德经济部申请收购项日不影响德国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证明。

  三、贸易管理相关规定

  德国与非欧盟国家(笫三国)贸易适用欧盟共同政策措施,如共同贸易、共同关税表等。欧盟与第三国签订的国际贸易协议直接适用于德国。共同贸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在共同体进行。欧盟理事会或欧委会通过直接适用的条例确定贸易手段,欧盟委员会负责政策执行以及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根据成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6条的规定,德国政府主要负责颁发进出口许可,以及因经济以外的原因,如保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规定进出口的限制。

  德国与欧盟以外第三方贸易适用欧盟对第三国共同贸易政策的所有措施和原则,包括:共同体海关法典( Community Customs Code)、共同体海关税则(Common Customs Tariff)、各类非关税措施,及与非欧盟成员国缔结的双边协议体系。

  四、技术标准

  欧盟技术标准繁杂,生产商(或进口商)拟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需获得欧盟技术合格证明。技术协调标准公布在欧盟官方日志网站上,以EN代码标记。有关法律规定请见

  ec.europa.eu/enterprise/newapproach/nando/index.cfm?useaction=directive.main

  五、进出口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检验检疫部门】德国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事务主要由海关负责,德国海关是隶属于德国联邦财政部的独立业务部门,采用三级垂直管理模式。联邦最高管理部门为联邦财政部第三司,第二级管理部门为联邦州烈性酒专属管理委员会,下设5个跨州的联邦财政专署和海关犯罪调查局;第三级管理机构则为地区性海关总署、海关缉查局和海关。

  【动植物检验检疫法律和相关目录】为了防止有害动植物及某些具有传染性的病毒细菌进入德国,德国在欧盟框架下严格执行欧盟相关法律法规。具体目录可参见如下网页:

  植物类:《欧盟关于植物进入欧盟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请查询德国联邦经济作物研究所网站:

  www.jki.bund.de/cln_044/nn_807144/DE/Home/pflanzengesundheit/einfuh r_ausfuh r/importexport_node.html_nnn=true

  动物类:《欧盟关于动物进入欧盟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请查询德国农业部网站:

  www.bmelv.de/cln_044/nn_753012/DE/07-SchutzderTiere/Heimtiere/HeimtiereEinreiseregelung.html_nnn=true

  六、海关管理的相关规定

  【海关税则】德国适用欧盟共同体海关税制。税率表包括协议税率,适用于WTO成员或与共同体签订最惠国协议的国家。部分产品(主要是食品)在税率表中采用自主关税,不受最惠国待遇和WTO义务约束。

  每年1 0月底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下一年度共同体关税税则。有关贸易政策措施的更多信息,请参阅TARIC,网址是:

  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tarhome_en.htm。输入商品的海关编码即会显示有关关税税率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如关税配额、数量限制、关税中止、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农业税、监管条件等针对该产品的外贸政策措施。TARIC不包含增值税、消费税信息。

  24%以上的商品进口为零关税,81.5%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低于10%。工业品中,服装和纺织品、鞋类、运输设备及塑料产品等敏感商品关税税率最高。

  最惠国税率适用于来自9个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台湾、中国香港、日本、韩国、新西兰、新加坡和美国。来自其它国家的进口享受优惠关税政策,税赋低于普通关税税率。

  【关税优惠政策】欧盟成员给予发展中国家单向的关税优惠政策,包括对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国家的协议关税和普惠制(GSP),以及在自由贸易区协议框架下的互惠安排(如EFTA围家、墨西哥、智利、南非)。

  【GSP关税一般特惠制】普惠制的受益方包括178个国家和地区。目前的普惠制适用到2008年底。自2006年初,欧盟已开始调整普惠制,旨在使该制度能覆盖绝大多数欠发达国家,特别是小国、岛国、内陆国以及经济较为单一的国家。此外,还简化了“毕业机制”。如果从某国进口的特定种类产品数量超过了从所有普惠制受惠国进口量的15%,则该国的普惠制资格将被取消,在进入欧洲市场时不再享受特殊优惠。对于纺织品和服装取消标准减低至12.5%。在新的机制下,尽管在形式上中国仍是普惠制受惠国,但从中国出口到欧盟市场约80%的产品均不享受普惠政策。而从印度进口的产品,除了纺织原料超过标准不再享受优惠外,其服装产品仍可享受普惠政策。

  普惠制对与欧盟缔结了涉及环境条款、人权和劳工权益的社会条款以及良好治理条款等更高级别的贸易协定的国家还提供了附加的关税优惠(GSP Plus)。附加普惠计划确保税则中91%的产品可免税进入欧盟市场。目前,该计划受惠国家有15个,分别是5个安第斯山国家(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和委内瑞拉)、6个中美洲国家(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巴拿马和萨尔冗多)以及格鲁吉亚、摩尔多瓦、蒙古和斯里兰卡。

  对最不发达国家(LDC)适用“除武器外所有商品”进入欧盟市场免税和免配额的待遇,但某些农产品(如糖、大米和香蕉)例外,这些农产品的进口关税将逐步降低。优惠关税政策遵循原产地规则。更多相关信息请参阅:

  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common/publications/info_docs/customs/index_en.htm

  【海关法典】德国海关法体系由直接适用的欧盟法律和本国的《海关法》及其配套法规构成。《共同体海关法典》是欧盟海关法领域的基本法,各国法律是对共同体法典的补充和细化。

  进入德国关税区的商品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除规定的特别情况,进口货物均需在某海关部门,或海关部门允许或指定的其他地点报关,需办理海关手续的货物必须申报。

  2007年8月31日欧盟出口监督系统(ECS)第一阶段肩动。报关人/出口商可以使用ECS系统在出口地海关部门或者在最终出境地海关部门进行电子申报。出口海关向报关人发送电子确认,该确认代替了SAD3卡,并根据增值税规定确认货物已出口。ECS系统保证行政机关可以有效地执行海关监督,出口商可以更快地办理出口文件,并申请采取出口零税率。ECS系统第二阶段于2009年7月1日开始,欧盟全境统一采取ECS系统电子出口海关申报单,只在紧急情况下允许纸式文件。

  【非关税限制】德国适用共同体非关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数量限制和进出口禁令。欧盟法律允许成员国为保护社会公德和安全、人的健康和生命、动植物、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家宝藏或者保护商业和知识产权,在进出口和过境时使用禁令、限制或监管手段,但措施不能构成歧视或变相限制。

  【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截至2010年4月30日,欧盟对外实施了555起反倾销调查和557起反补贴调查。2010年以来欧盟对华新发起了两起反倾销调查和一起反补贴调查。

  自中国进口自行车零部件可以请求免除缴纳反倾销税的责任,基本要求是该公司在一个月内进口一种零件的数量低于300件。如果公司使用一种零件超过299件,但该零件的增加值超过生产成本的25%,且其价值低于最终产品所有零件价值的60%,欧洲委员会也可同意免除其反倾销税。

  【数量限制】欧盟对从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和乌克兰进口的某些钢产品采用数量配额,对白朝鲜和白俄罗斯进口的某些服装与纺织品实施数量配额等。

  配额管理属于欧盟权限,德国行政机关的任务是从欧委员会获得配额信息后颁发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可以通过欧委员会和德国颁发进口许可证的部门,包括联邦经济与技术部许可管理统一系统(SIGL,网址:trade.ec.europa.eu/sigl/query.html),获得数量配额使用情况信息。

  【监管体系】监管可分事后监管( retrospective surveillance)和事前监督(prior surveillance)。事后监管是由海关机构登记流通结果,便于欧委会更快地获得各成员国有关进口信息。事前监管要求进口商从成员国主管机关获得统一的进口文件( surveillance document)。在某些情况下,还要求提供供货国颁发的出口许可证原件( double checking surveillance )。

  【进口许可证】主要用于监督敏感商品的进口,如:钢材、纺织品和服装。目前,欧盟对白乌兹别克斯坦进口的服装与纺织品,自中国进口的8类纺织品(包括T恤、裤子、床单),以及从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进口钢材实行双重监管制度。

  【进出口禁令】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安全、人类及动物和植物健康,文化、文物安全等问题,欧盟实行进出口禁令。共同体法令涉及的禁令包括:

  (1)某些可用于执行死刑、酷刑或其他残忍的、非人道的和虐待或惩罚的工具;

  (2)侵犯某些知识产权的商品;

  (3)伊拉克文物进出口;

  (4)向利比里亚出售、无偿转交或提供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技术援助,从利比里亚进口未加工的钻石、木材和木制品;

  (5)某些种类野生动物的皮毛和其它制品的进口;

  (6)濒危动植物贸易(CITES);

  (7)自乌克兰进口无矿物油含量标准确认证书的葵花籽油。

  自2008年12月31日起,欧盟禁止猫皮.狗皮及其制品的进出口和市场交易。


文章标题:德国外贸管理规定

关键词阅读: 外贸 德国

本文地址:http://www.gongsizhuce168.com/gmbh/4803.html

北京港骏版权所有 © 转载必须以链接形式注明作者和原始出处!

上一篇:中德主要双边经贸协定
下一篇:德国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的规定

    「德国,外贸」相关文章:

  • 香港: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加连威老道100号港晶中心8楼805室
  • 电话:(00852) 23880707
  • 传真:(00852)23327070
  • 北京: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907A室
  • 电话:(010) 65804086
  • 传真:(010) 65804141
  • Copyright ©2005-2015 「北京港骏」版权所有 | 手机站
  • 京ICP备11003271号-2 | 北京港骏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经营性网站备案中心 朝阳网络警察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360安全网站 中国文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