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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债务重组准则

  摘要:2000年12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方式,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极大的规范了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防止了企业借重组之机操纵利润、粉饰会计报表。但其在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放弃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是否合适,修改偿债条件后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时需不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等。本文就存在的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1998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旧准则”),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该准则对规范我国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债务人借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等。针对这些问题,财政部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于2001年1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的实施增强了企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性及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也极大地规范了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

  新旧准则的比较

  1、债务重组的定义与方式。

  旧准则中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它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债权人作出让步,而新准则中不再强调这两点。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即不管债务人是否处于财务困难,还是处于清算或改组状态,也不管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的,都应视作债务重组。这就扩大了债务重组的范围,与澳大利亚会计指南第11号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一致的,基本上属于广义的债务重组。由于债务重组定义的范围扩大了,随之重组的方式也有所改变:一是将旧准则中的“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拆分成了“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可以低于也可以高于债务的账面价值;二是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这一方式上,除了旧准则中的“延长债务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减少债务利息或免去应付未付利息”之外,还增加了“延长债务期限、延长债务期限并加收利息”等方式,这也体现了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并不一定要作出让步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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