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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涉雷" 投资者实际操作应更谨慎

  近日,中注协将债务重组列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的十大“雷区”之首,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要避免踩上因债务重组“粉饰”报表从而造成业绩反转假象的“地雷”。

  债务重组是指通过减债、以非现金资产抵债、债务转让、债务豁免、债转股等方式对企业的负债进行重组的行为,即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值得注意的是,债务重组只是一种报表性的重组,是企业财务运作的一种手段,其目的主要在于减轻企业短期内的债务负担,优化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从而为企业后续的经营活动进行铺垫。

  但很多上市公司经营困难和亏损的根本原因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完全在于债务负担沉重本身,更多的是不良资产或者低效资产影响了企业的获利能力。因此如果债务重组后续缺乏有效的资产重组的话,则债务重组对上市公司来说仅仅只是一次性缓解症状的“应急救心丸”而已。特别是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债务重组成为了上市公司特别是ST类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运作”的灰色地带。

  通过新、旧会计准则的对照可以发现:⑴旧准则中的“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改为新准则的“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⑵旧准则中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改为新准则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这里面将原来计入“资本公积”项目的内容调整为“计入当期损益”,给上市公司“拆东墙补西墙”提供了便利条件。

  ST金泰就曾是靠债务重组实现“咸鱼翻身”的典型。公司通过新恒基对公司1500万元的债务豁免,产生债务重组收益1500万元;通过公司与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签订的《利息减免协议》及《利息减免协议补充协议》,产生了988.98万元的债务重组收益;通过与工商银行济南高新支行签订的《部分和解协议》,在偿还其1500万元借款本金后,公司获得了488万元的利息减免。上述三笔债务重组措施在新会计准则下均计在当期损益,使上市公司实现了净利润864.96万元、每股收益0.06元的“保牌”目标,但若扣除这部分损益,则公司实际亏损2321.24万元。

  这类通过债务重组“扭亏为盈”的ST类公司,实际上没有一分钱的现金收入,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对此应高度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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