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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税收政策解读(4)

  :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税收政策解读四之企业重组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的第二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时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基于此规定,企业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合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并非被分立企业将土地转让给新成立企业,而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将该资产换股,因此,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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