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

010-6580408613520267395

离岸公司注册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改制重组 > 国企改制 > 正文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中国公司法除明确规定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程序外,还特别对其他形式的企业如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公司法》第75条第2款对发起人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其规定表现在根据我国国情,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完全属于国家,因此有可能出现当国有企业改变经营管理机制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只有1个的情况而作出这样的特别例外标准。此外,更规定要采取募集设立方式,使原国有企业可以吸纳社会的资金,更具潜力进行更新改造、开创新局面。

  在改建过程中,《公司法》第81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公司法》第213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要求在对国家作为发起人之一时不得将国有财产化为集体或私人所有,不得通过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方法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或使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损害。这一规定,充分保护了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重要准则,不得违反。


上一篇:国企改制有章可循
下一篇:国企改制的六种方法
  • 香港: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加连威老道100号港晶中心8楼805室
  • 电话:(00852) 23880707
  • 传真:(00852)23327070
  • 北京: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907A室
  • 电话:(010) 65804086
  • 传真:(010) 65804141
  • Copyright ©2005-2015 「北京港骏」版权所有 | 手机站
  • 京ICP备11003271号-2 | 北京港骏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经营性网站备案中心 朝阳网络警察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360安全网站 中国文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