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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前已售安居房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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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国房〔2007〕6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处置职工安居房行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前已售安居房有关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前已售安居房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处置职工安居房行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前已售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等)包括下列情形:

  (一)已签订安居房买卖合同尚未办理房改批复和安居房《房地产证》的;

  (二)已办理房改批复尚未办理安居房《房地产证》的;

  (三)已办理安居房《房地产证》但尚未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

  安居房买受人应为改制重组前国有企业职工,并且在签订安居房买卖合同时符合购买安居房条件。

  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时,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涉及的安居房原则上不纳入改制重组资产范围;第(一)项所涉及的安居房原则上也不纳入改制重组资产范围,但安居房买卖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三、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前已向职工出售的安居房,改制重组后的企业有义务协助安居房买受人办理安居房房改申报手续,以及房地产权登记手续和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手续。

  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前按准成本价、全成本价或全成本微利价出售的安居房,已办理了买受人安居房《房地产证》的,买受人按全成本微利价取得全部产权。

  五、安居房买受人取得全部产权的差价以市房改部门的核定为准。

  六、安居房买受人办理安居房产权登记需向房产原产权单位补交的房价,如买受人与原产权单位就差价支付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以现金方式支付差价。

  七、对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差价,由市房改部门收取,纳入市政府住房基金专户。

  八、按社会微利价出售的安居房,已办理了买受人安居房《房地产证》的,买受人可直接到市房改部门申请取得全部产权。

  九、其他类型企业改制重组前已售安居房有关问题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由市国土房产局商市国资委进行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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