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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不良资产申报核销工作程序

一、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监管企业或省直厅局、行管办)根据省国企改革办改制总体方案和单个方案的批复,向省国资委提出要求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申请报告。
  二、省国资委按照《省国资委社会中介机构选聘内部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确定中介机构。
  三、在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过程中清查出的各项须核销的损失由改制企业准备相关材料,报产权持有单位审核。
  四、产权持有单位审核同意后,应按照湘国企改革办〔2005〕10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提交以下备件,报省国资委审核:
  1、产权单位要求对不良资产核销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含逾期债权催收情况、资产损失责任认定、改制资金测算和相关整改措施);
  2、不良资产申报总表和明细表(附电子版),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和产权持有单位初审人员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4、不良资产损失核销的合法证据;
  5、股份制企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理的书面决议;
  6、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对产权持有单位下达资产损失核销批复。不良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省国资委审批;不良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须经不良资产核销专家委员会审核;不良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不良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六、产权持有单位根据省国资委的批复要求改制企业进行账务处理,财务审计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改制财务审计报告。
  七、对不良资产核销中引起国有权益中企业实收资本发生变化的,应到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办理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八、对省国资委批复同意核销的不良资产,由改制单位根据清产核资批复或资产损失核销批复进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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