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明确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
2、在2013年2月21日前海部际联席会议上,人民银行表示,支持设立母基金,同意在境外募集人民币资金调回境内作为基金的资金来源。
3、国家发改委于2013年3月12日批复原则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并可将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资金投向前海使用;母基金应在完成工商登记后一个月内到该委备案;前海控股在其香港特殊目的公司(SPV)发债前20个工作日内,应将发债规模、期限及募集资金用途等材料向该委备案,并据此到人民银行办理发债资金回流境内手续。
4、商务部表示:同意前海母基金在投资子基金比例不超过后者基金规模10%的情况下,子基金视同内资管理,但不应涉及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文章标题: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
关键词阅读:前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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