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地税局出台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管理办法》,并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一、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管理
一是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高层次人才、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获得奖励人员在获得股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对于获得奖励人员一次性申报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是获得奖励人员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于取得股权奖励之日的次月15日内,由企业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纳税备案手续。
三是分期纳税的期限,以办理个人股权登记日期的次月为起始月份,以每个公历年度为一期,在5年内分期纳税,最迟纳税期不超过第60个月。
二、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管理
一是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获得股权数额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期间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或所投资企业分红,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税后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二是个人股东和企业应于企业转增股本后次月15日内,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纳税备案和报送资料。
三是分期纳税的期限,以办理个人股权登记日期的次月为起始月份,以每个公历年度为一期,在5年内分期纳税,最迟纳税期不超过第60个月。
四是分期纳税期间,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则个人股东拥有的转增股权在按规定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缴纳其未缴税款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三、其他事项
一是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注册登记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以及今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片区内,已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查账征收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除外)。
二是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任职、受雇、履约或自主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文章标题:福建省地税局出台自贸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关键词阅读:福建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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