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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流通管理体制现状

  流通业在法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流通管理体制较健全,相关税制成熟,是全球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法国流通管理机构设置以及采取的一些宏观调控政策对我国流通体制改革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法国市场经济体制成熟,流通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法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和监管措施,流通管理制度规范、严格,相关税收体系完善,是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

  一、法国流通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

  法国政府在维护自由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对市场经济进行有序干预。流通主管部门为经济、财政与工业部,对国内22个大区和各省实行上下垂直的经贸管理体制。同时,法国政府还设置了一些国家级和部门协调机构,行使协调、监督、顾问等职责。

  (一)经济、财政与工业部

  法国经济、财政与工业部(以下简称经财部)是流通主管部门,也是法国最重要的政府综合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国家经济、财政、流通、海关、外贸、工业、能源、原材料、邮政、旅游方面的政策法规,统一管理生产、流通、内贸、外贸、财政税收、海关、中小企业及手工业等经济贸易事务。

  经财部下设14个总司(司)和12个直属司局级机构,各司局的合作由秘书长负责协调。除部长弗朗索瓦•巴胡安(François Baroin)之外,另设有三位正部级代表(国务秘书):埃里克•贝松(Eric Besson)负责工业、能源和数字经济,皮埃尔•勒卢什(Pierre Lellouche)负责外贸,弗雷德里克• 勒费布弗尔(Frédéric Lefebvre) 负责商业、手工业、中小企业、旅游、服务业、自由职业和消费。

  经财部职能领域广泛,其中内贸流通的管理职能主要在竞争力、工业和服务业总司、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司、国库总司、统计研究总司等部门,负责经济政策制订、市场法规建设、维护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行业管理、商业网点法规执法和公共商业政策、协调政府与企业关系、统计并研究内贸行业相关数据及信息、国际谈判等。

  原中小企业、贸易、手工业和自由职业部为管理内贸的具体行政部门,并入经财部后,职能一并带入,主要负责:

  1、起草、实施和评估国家在国内贸易、手工业、服务业和自由职业方面的政策措施;

  2、参与制定与国内贸易、手工业、服务业和自由职业相关的法律规章以及税收立法工作;协助制定与主管部门相关的民事法、商业法、消费与竞争法、税收规定、安全与环境法规;负责起草并跟踪实施有关商业设施方面的法规制度;

  3、跟踪企业申报程序、企业手续中心规章的实施;跟踪某些有行业要求的销售方式、批发市场(特别是国家利益市场)相关规定的实施;监督主管行业的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通道是否顺畅;跟踪主管行业创建新企业所存在的问题。

  4、负责处理本部门涉及企业竞争与现代化的问题;与其他部门合作,参与制定鼓励创新、持续发展和安全方面的措施;参与支持改进产品与服务质量及相关认证;协调法国有关方面谈判和国际合作;参与制定法国在多边国际谈判中的立场,发展与国际多边机构的关系;参与欧盟部长会议的准备工作,保持与欧盟委员会的联络,发展与欧盟成员国的双边关系。

  5、负责处理本部门与企业融资及发展的相关问题;负责落实属于本部门的国家经济干预行动,配合城市和乡村土地治理政策,推动企业到地方发展;负责对服务业、手工业和商业干预基金的管理;

  6、行使国家对法国工商会联合会和手工业行业联合会的监督与管理,确定工商会行政组织与金融管理的原则;负责所属政府部门与主管行业以及相关委员会的沟通。

  7、与其他有关部门合作,参与制定职业培训的法规框架;参与组织培训,尤其是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培训;参与对培训需求的研究与分析,跟踪培训质量的变化;协调并负责本部门的培训工作。

  (二)地方流通业管理机构

  根据法国政府2005年8月22日颁发的第2005-1031号政令,法国在国内22个大区设立企业、竞争、消费、劳动和就业局,负责管理地方贸易,同时接受经财部和大区政府的领导,其内贸方面的主要职能包括:

  1、负责与经财部、大区或地方的工商会及行业组织的联络;

  2、参与起草和执行国家大区或地方发展计划及相关活动,落实有关促进当地贸易、手工业、消费和自由职业的政策措施;动员并协助当地政府开展相关领域的促进行动;

  3、向当地行业机构收集有关贸易、手工业、消费和自由职业的信息;了解当地贸易、手工业、消费和自由职业存在的问题;

  4、负责或参与向当地贸易、手工业和自由职业部门颁发奖金、发放补贴或提供优惠贷款等相关事务的决策。

  (三)相关协调机构

  法国政府注重各部门的协作,建立了各个层次的协调机制,运作有序。在国家经济体制内,存在独立的协调委员会,直接与政府对话;在政府经济主部门体制内,设置有参与跨部门跨行业的政策协调和协同管理职能的司局。

  在国家经济体制内,最高级别的协调机构是经济社会委员会,直接与总理、参议院和众议院对话,并与法国各个利益集团进行沟通、谈判。该委员会由来自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的233名成员组成,任期5年,参与并影响政府经济社会政策的制订和实施。与流通有关的国家级协调机构有消费者委员会,负责商品流通安全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此类委员会涉及各个行业领域,有权起草计划草案、监督计划实施、接受行业特殊委托,并充当政府顾问,影响力很大。

  在政府部门体制内,具有协调职能的一些司局,除承担本部门和本行业的职能外,还被法律赋予协调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政策制订和实施工作的权力。比如,预算部的社会安全司被法律赋予在社会财政方面与劳动就业部协同行使职能,经财部的能源和气候总司、互联网应用局等三个司局分别被赋予在能源、环境保护、数字经济发展等领域与相关部门协同行使相关职能。

  二、法国行业协会的作用

  法国市场经济历史悠久,中介组织健全,各个行业都拥有自己的协会组织,分工细致,在行业内外有较大影响力。法国的行业协会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为商会体系,包括农会、商会和手工业会,是法国最重要的市场中介组织,属于国家公共事业机构,也是地方经济权利的代表机构,履行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服务咨询、教育培训、重要商业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及管理等职能,并受政府委托管理商校。工商会的预算主要来自专门税种、会费和有偿服务收入,政府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组织选举、检查内部规则等工作,并听取工商会的政策建议。目前,法国有近160个工商会,成立于1803年的巴黎工商会是法国和欧洲最大的工商会组织。

  另一类为行业联合会,包括法国商业和零售业企业联合会、全国服务业联合会、法国特许经营联合会、法国酒店业联合会、法国食品零售业联合会、法国远程销售企业联合会,等等。联合会主要从经营环境方面为企业服务,其主要作用为:代表企业与各级政府就规划、法规制订、安全等方面的决策进行对话;代表会员企业与供应商、生产企业或其行业公会进行谈判;制订行业规范或行业公约,开展行业自律;交流信息和经验等。行业公会制订的行业规范或行业公约履行立法程序经政府部门公布后,具备法律效力,企业必须执行,否则将受法律追究;未经政府部门公布的行业规范或行业公约,企业(不限于会员企业)自愿执行。联合会通过工作组和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由成员企业提出具体课题,出现问题或危机时,成立专门危机小组,作为政府和相关企业的联系单位,共同研究应对措施。

  三、法国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

  法国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健全,为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这些法律法规大体分为五类:

  (一)规范商业活动的基本法

  1807年制定并于1808年开始实施的法国《商法典》(Code de Commerce)标志着大陆法系民商分立体例的确立,是法国规范商业活动的根本大法,颁布时共648条,分商事总则、海商、破产和商事法院4编,在经历近200年的发展后,绝大多数条款已被废除、修改或被另行颁布的单行法所取代,现存有效的140条,管辖范围涵盖生产、流通和服务业的所有领域,既规范政府的流通服务业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职能权限,也规范企业的具体商业经营活动。其他流通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依据《商法典》的精神和原则而制订。

  (二)规范商业网点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

  1969年,法国通过了第一部商业规划法规,要求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业设施设立应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1973年,颁布了《商业和手工业指导法》(又称《鲁瓦耶法(Loi Royer)》),1996年由时任商贸部长的拉法兰主持进行了重大修改,后又称为《拉法兰法(Loi Raffarin)》,该法规定新建或改建销售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零售商店(包括食品及非食品零售机构,电影院及酒店)、关闭2年以上的超过300平方米的商业网点重新开业、改变用地性质等均需得到审批许可。同时,依据有关法律,各省或区又制定了商业发展大纲等指导性文件。这些商业许可制度的实施既保护了中小商业企业的利益,又保证了各种业态和规模的企业均衡协调,对促进商业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

  法国于上世纪20年代颁布的《消费法典》,是对之前法律法规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进行相对集中而形成的专门法律,涵盖消费者人身安全、食品安全、健康消费和消费者利益保护等范围,涉及产品标识、产品安全、上门销售、不公平合同、邮购、虚假宣传、旅游服务、售后保障、消费者协会职能、商品质量和服务领域规范等内容,此后有过多次修订,为调整和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还有1986年颁布的《价格与竞争自由法》、1996年颁布的禁止低价倾销行为的《加朗法(Loi Galland)》、2001年的《新经济调整法》、2002年颁布的《关于确定实施〈商法典〉第四部分有关价格自由化与竞争条件的政令》、2005年的《加朗法修正案》、2005年颁布的《赋予执法机构在打击假冒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职能的第2005-1298号政令》等,这些法律对于保护法国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保障市场秩序的公平稳定发挥了作用。

  (四)规范特定领域的法律法规

  主要是规范烟草、酒类、成品油等特殊商品流通的一系列以出台时间和编号命名的法令、政令和部颁文件,涉及领域广泛,内容庞杂,但各有针对,自成体系。

  (五)有关商会的立法

  法国非常重视商会在国家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商会立法的国家,1858年已存在有关商会的法令。二十世纪,陆续制订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如1924年颁布的《商业妇女入会资格法》、1956年的《关于“商会”、“工商会”、“手工业者商会”和“农业商会”名称的使用规则》、1973年的《商业和手工业指导法》中涉及商会的条例、1977年的《关于设立工商会常务会议令》、1987年的《关于商事裁判权限与商事裁判员和工商会会员的选举方式法》、1988年的《关于商会组织法及商会会员和商事裁判员选举法》等。1989年,正式颁布了《商会法》。政府通过立法,确立商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明确相应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有效保障商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法国流通业税收体系

  (一)增值税体系

  法国流通税的主要税种是增值税,所有的经济活动在流通环节只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为法国第一大税源,根据法国统计与经济研究所(INSEE)公布的数据,2010年,法国增值税收入为1355亿欧元,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6.9%。

  法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拥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税率计算和征缴体系,规定在法国境内发生的包括制造业、运输业、批发业、零售业、服务业等各种营业额以及从欧盟以外国家进口的商品都要缴纳增值税,企业在欧盟内部的收购活动也应申报增值税。

  法国增值税实行多档税率结构,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税率:

  1、标准税率19.6%,适用于大多数商品销售和服务;

  2、特殊低税率5.5%,适用于商品、部分农产品、客运、大多数剧场影院经营、出版、部分住宅工程;

  3、更优惠的特殊税率(2.0%),适用于社会福利范围内可报销的药品、牲畜肉类、电视税、某些演出、已注册的新闻出版物;

  4、专业增值税率,适用于证券、股票、专利经营许可、专利发明、生产工艺等,2005年1月1日起,实行15%的税率,2006年1月1日将部分税率调整为8%,其余仍为15%;

  5、某些商品的增值税可以减免。如:海洋渔业、外贸出口、非营利性活动、医疗、教育、毛坯住房出租、带家具房屋出租、工业废料及回收品的运送;

  6、因贷款产生的增值税可以申请退还。

  (二)增值税管理部门

  法国增值税属于中央税,其税制和征收管理均由中央统一掌握,税务机构从属于国家财政与预算管理体制,根据批准后的预算案及部令,行使征税任务。

  2008年4月机构改革后,法国预算部负责财政预算和制定税制, 经财部负责财政法案的制订、执行及监督,税务总局和公共会计总司合并成公共财政司,隶属于预算部,负责制定税收标准、计算税率、处理纳税申报、征税、查税等工作,下设有四级机构:

  1、 全国与国际税务检查系统,负责对国内、国际税务的核实、检查、处罚等工作。

  2、大区税务局系统,负责22个大区的税务工作。

  3、 省税务局,负责省一级的税务工作。

  4、市镇税务所,负责市镇等基层的税务工作。

  (三)增值税征管制度

  法国建立了一套较完善的增值税征管制度,纳税人必须进行强制性税务登记,否则将受到惩罚。税务机构有权查账,有权要求被查者出示所有财会和银行账目并对所有细节作出说明,有权要求各行政部门、企业提供相关资料与情报。如纳税人拖欠税款或不缴纳税款,税务人员无需经过法院,即可执行税收强制措施。有关罚款、补税、追交利息等行为,既执行相关法律和规章,又由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而定。有关中央和地方行政部门,必须协助税务部门行动,否则视为违法。由此,法国税务部门拥有很大的行动独立权和自由度。在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方面,法国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税务机构也不统一制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通过电脑打印自制发票,税务机构在信息网络上查询纳税人打印的每一份自制发票,凡经营活动不打印发票的,一旦被税务稽查发现,即属违法行为,将受到重罚。

  (四)近期税制改革趋势

  近年来,为刺激投资,增加财政收入,法国政府推行了一些税制改革,在所得税方面,旨在降低收入所得税最高税率,使高收入者获益,同时也提高税收起征率,使更多生活不富裕者减免税赋。在职业税方面,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提高增值税,以补税源,增加财政收入。

  今年新年伊始,法国经财部和预算部共同表示将向议会提交 “社保增值税法案”,将现行增值税的一部分转化为社保资金,同时相应降低社保分摊金的征收比例,以期降低企业负担和劳动成本,

  1月18日,萨科奇召集法国五大工会组织和三大雇主联合会召开“就业危机峰会”,并在会上表示目前法国的社会增值税为总工资收入的一半,提高此税有利于减轻法国企业负担,避免进口产品的价格过低,从而增加法企的竞争能力,改善就业状况。在1月29的电视采访中,萨科奇宣布从今年10月1日起,将增值税上调1.6%,由现行的19.6%调整为21.2%,增收部分将用于原本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媒评论认为,政府近期的增值税改革措施将削弱购买力,重创法国国内消费需求,消减经济复苏的主要动力。萨科奇竞选对手则表示此举对解决当前问题起不了任何作用。


文章标题:法国流通管理体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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