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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原产地证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纺织品出口取消所有国别的数量限制,取消出口管理,但根据双边协定和输往欧盟的部分纺织品仍需提交、手工制品证、丝麻制品产地证;输往土耳其的部分纺织品仍需提交产地证、丝麻制品产地证。经授权,我处负责全省(除广州、深圳外)上述纺织品出口证件的审核签发工作。

  一、办理依据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商务部令2006年第21号);

  《关于在2009年继续申领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的通知》(商务部外贸司商贸纺函【2008】128号);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配发【2005】707号)。

  二、纺织品原产地证件申领程序

  经营者可以对尚未上报的申请表电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如需对已上报的申请表电子数据内容进行更改,应在申请被审核通过之前在线提交撤销申请,发证机构在线将申请表作同意撤销或退回操作;经营者上报申请表电子数据后,可通过申领系统查询发证机构网上初审、复审的结果。审核未通过时根据审核意见修改申请表电子数据并再次上报;复审通过后打印产地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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