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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单付款和出口押汇

  交单付款[Payment against Documents)开证行以受益人(出口商)交出符合规定的单据为付款条件。在信用证中一般注明“交单付款”条文(即开证行负责文句),规定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银行就保证交付货款。

  它与托收方式下的“付款交单”所不同的是:托收方式的代收行在进口商(买方)未付清货款之前不交出单据,即进口商(买方)只有按照规定交付货款后,才能从代收银行取得单据,领取或转售货物,至于进口商(买方)是否按规定付款,代收行则不负任何责任。在信用证方式下,受益人(出口商)可以直接向开证银行提交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买方),这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出口商)所负的一种独立的责任。

  出口押汇[Outward Documentary Bills]银行在信用证项下为出口商所经办的一种融通资金的业务。即银行以出口商的全套出口单据为抵押品而垫付全部掌款。

  出口押汇一般经过以下几个过程:

  (1)接受申请,在出口商将货物装运出口后提出押汇申请时,出口地银行须认真审查信用证的全部内容和了解出口商的资信,然后接受其申请,要求出口商填具“出口押汇申请书”;

  (2)审核单据,出口商填写申请书后,将汇票、发票、提单及保险单等全套货运单据提交给银行以求融通资金,嵌行应严格审核其全部单据;

  (3)购入汇票,银行审单无误,即买下出口商的汇票及全部货运单据以作为垫付给出口商资金的抵押品;

  (4)垫付货款,银行购人跟单汇票,再从票面金额中扣除利息、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将货付给出口商;

  (5)收回货款,出口地银行将货款垫付给出口商后,便取得了货运单据的所有权,凭单据向进口地开具信用证的银行收回货款。如果由于单据不符而拒付,出口地银行有权向出口商追索全部垫款及利息或处理抵押品。如果由于银行本身的工作失误面遭到拒付,银行则不得向出口商追索。

  出口押汇对进出口商双方都起了资金融通作用。出口商可在进口商付出全部货款之前得到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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