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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转口贸易的单证处理

1.Commercial Invoice 卖方做你们名址

2.Packing List 卖方作你们公司名字

3.B/L稍麻烦点。按规矩,B/L的Shipper应该要和Commercial Invoice和Packing List的出具人一致,如果是你们自己找的Forwarder(我是指你们自己联系并且由你们付运杂费包括海运费保管费等等),那很简单,你直接告诉他们 Shipper应该怎么打就是了。你付给他们运杂费你就是货主,他们不会管报关申请人(代理公司)名称是不是和B/L之Shipper一致的。所以注意不 要用代理公司的Forwarder,以免麻烦。
但是如果是客户指定Forwarder,FOB成交的话,你们就要和客户的Forwarder打交道,说服他们Shipper出你们香港公司名址,所谓麻烦,就是指这种情况。不过一般来说不会很困难,现在的Forwarder一般都很明白,知道是怎么回事。

4.C/O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香港公司是没法作的。自然C/O上的发货人就是代理公司的名字了,不过这没什么关系,下面再说。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 C/O上显示的Invoice number要和你自己做的香港公司的发票之Invoice Number一致(下面Form A同理)。

5.Form A必须挀的函数?????要代理公司才能作,同上。一般C/O或Form A客户只要其中一种的,看国别地区来了。不过你说你们客户是北欧的,应该是要Form A不是要C/O了?

6.不可能由香港公司出,所以卖方名字也不太可能是你们香港公司,不过许可证应和C/O、Form A同类,卖方名字和箱单发票不一致没有关系。

7.除C/O、Form A和许可证外,所有其他乱七八糟的文件都可以你们自己香港公司出(比如有些里规定的保证未使用童工/非法劳工证明啊之类的),落款名字都需和箱单发票的发货人一致。

然后牵涉到的就是客户需接受第三方单据(Third Party Documents)了。你直接向客户说明,请他确认接受,一般都没有问题(至少欧洲是这样),因为他们清关的时候他们的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 C/O或Form A的,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户自己,跟他们的法律规定没什么关系。

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户邮件或传真确认接受第三方单据就可以了,但如果做L/C的话,记得一定要客户在L/C里注明一条: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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