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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骗取案例分析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 ,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一、基本案情

  往年8月某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省国税稽查局转来的一起骗税案线索,初步分析后敏锐地意识到这触及了税收最为敏感的退税领域,而且是有货物出口但采取低值高报骗取 出口退税 ,手法隐匿,性质恶劣,案情重大。办案人员立即向省国税稽查局和市国税局领导汇报,同时提请市公安经侦支队提前介入,迅速组成专案组。

  二、案件处理

  五年期间,"××公司"出口劳保手套6000万双,报关金额6402万美元,与国外客户的实际成交价为2473万美元,高报出口3929万美元,指使49户生产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07份,金额15210万元,税款2585万元,价税合计17796万元,骗取 出口退税 总值5469万元,该市国税局作出对"××公司"已取得骗取出口退税款1305万元进行追缴,处以2倍罚款2610万元的处理决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将"××公司"存款240万美元追缴入库,拟追缴外贸公司已退税款1043万元,外贸公司未退税款1506万元不予退税,其余骗税款已由各地税务机关陆续追缴并处理,公安机关批捕涉案人员8人,其中该公司法人代表已由该市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案件分析

  这起骗税案反映了一种新型的骗取出口退税形式,在有真实的货物出口的情况下,虚构出口货物的价格,以低报高出口。"××公司"通过国外接单、国内下单、向外贸公司买单、虚抬单价高报出口、压低数量抬高单价虚开专用发票、将压低开票数量部分的货物通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直接高报出口等一系列操作,魔术般的将货值虚抬至三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一)货物流:"××公司"向国外客户接单,谈妥业务后与国外客户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取得国外客户传真的货物样单和品质要求,后下单给国内79家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签订"内购合同",派 跟单员 监督生产厂家的整个生产过程,监督货物的品质是否合乎要求,出货时间是否及时等,生产完毕后生产厂家把货物送到"内购合同"上指定的"××公司"设在深圳的仓库,由仓管员验收合格通知"××公司",由 单证 员向 海运 公司办理货物出口 海运 ,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货物保险, 海运 公司开具"提单"、保险公司开具"保单"给"××公司"。

  (二)利用外贸企业获取空白报关资料和外汇核销单。公司业务人员在完成与国外客户签订定单即国外接单、安排国内生产厂家生产即国内下单后,以"××公司"的身份与外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取得外贸公司已盖好公章的空白报关资料和外汇核销单、装箱单,以高于真实成交价近三倍的金额(略低于 手套出口指导价)自行委托报关行高报出口。

  (三)指使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取得退税款还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6.8%出口专用缴款书,"××公司"业务人员开具"开票通知书"(开票通知书上注明受票单位名称,货物的品名、单价、数量、金额,开票注意事项等内容)指使生产企业按"开票通知书"的内容以略低于报关价的金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虚开形式归纳起来有:抬高单价、数量不变、抬高总金额;抬高单价、降低数量,总金额不变;无货虚开等。

  (四)将已盖好章的 海关 报关单 、外汇核销单、虚开的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等"两单两证"提供给外贸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五)通过生产厂家退税款回流到苏立胜手中。"××公司"将"提单"一联交给国外客户提货,将"提单"、"保单"、自制出口发票提供给招商银行离岸部向国外客户银行托收货款,收到国外客户外汇后,按 海关 关单上的高报金额将外汇通过"福胜公司"离岸账户汇给外贸公司核销外汇,外贸公司收到汇款后按生产厂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退税款)将款项付给厂家,厂家在扣除了真实成交价和开票费用后将余额汇还给苏立胜及其指定的家人户头。

  (六)串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高报出口共同骗取出口退税。"××公司"将虚开发票压低开票数量部分的货物串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高报出口,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的数量或收汇的一定比例将获取的骗税款分成给该公司法人代表。

  (七)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查实虚开的进项发票是核实已纳税款,确定骗税额的关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生产厂家为了少交税、保持正常的税负率,必然要在进项发票上做文章,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而废旧物资发票和收购业发票由于享有免税等税收优惠和在税务控管上存在相当大的难度,理所当然地成为他们选择。生产厂家或采取自己成立废品回收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自己为自己虚开发票,或采取到当地废品公司缴纳0.2%手续费虚开发票,或为自己虚开收购业发票,查实,生产厂家取得虚开的废旧物资发票和虚开收购业发票2868份,价税合计26167万元,已抵扣税款3263万元。

  从表面上看,"××公司"并未直接从国家取得出口退税款,但退税款通过外贸企业付给生产企业,又从生产企业回流到其手中,或直接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取得骗税款分成,因此从整个案件的后果看,"××公司"是骗取出口退税的直接操纵者和骗税款的最大得利者。

  骗取出口退税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其后果主要有:一造成税款流失,使国家蒙受经济损失;二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给其它合法的出口企业造成损失。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分子将所骗取的退税款作为自己的利润,将出口货物的价格压低到正常价格之下,与其它合法的出口企业争夺国外客户,使其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状态;三是滋生虚开发票的市场。骗取出口退税必然伴随着虚开发票,为了取得退税款,犯罪分子必然要指使生产企业虚构出口商品的货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低报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生产企业为保持较低的税负率必然要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从而形成虚开发票的恶性循环和需方市场,这也是虚开发票之所以屡禁不止的一个原因。

  四、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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