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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 带来的优惠及商机

  CEPA (截至2010年8月31日):

  已批出59,268份《原产地证书》

  已批出1,423份《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2003年6月29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为香港本地公司、跨国公司以及内地企业提供了崭新商机。其后双方分别于2004年10月、2005年10月、2006年6月、2007年6月、2008年7月、2009年5月以及2010年5月签署了7个补充协议。

  CEPA的签署促进了中港两地贸易。按照协议,在货物贸易方面,内地对广泛符合原产地规则的香港产品实施零关税进口优惠。内地企业可以在香港设厂,使用外国进港的免税原材料和零件,在香港生产,再免关税进口内地,这种生产流程对于原材料必须从外国进口、原材料关税负担重、品质控制要求严格和高附加值的产品,特别有利。

  服务贸易方面,最新一阶段协议下获得放宽准入内地的服务领域将增至44个。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双方同意在多个范围内加强合作,包括: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电子商务、贸易投资促进、法律透明度、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合作、教育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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