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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新版报关单“面纱”:3个必填新增审价项目该选Yes or No

  2016年3月,传闻已久的新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终于揭开了它那层神秘的面纱,接踵而来的就是从各个行业界传出的各种议论和吐槽之声。其中,特别是围绕涉及海关审价问题的3个必填新增申报项目: “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以及“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争论尤为热烈和引人注目。仅以本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为例,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于3月24日正式发布以来的短短一周之内,我们就陆续接到了10多家进出口企业针对上述3个项目的填写方法以及可能引发的潜在法律风险等提出的问询。在此,我们挑选了一些典型问题摘录如下:

  典型问题1:我们企业根据自己对海关审价规定的理解,选填了“是”或者“否”,但是如果与今后海关认定的结果存在不一致时,可能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典型问题2:海关审价问题的专业性、技术性太强,我们填报前应该如何进行确认?

  典型问题3:我们如果在“特殊关系确认”或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一栏中选填了“是”,海关是否会在通关环节立刻启动价格核查程序,进而会对进出口货物的正常通关造成影响?

  为此,本文拟就新版报关单中上述3个项目的选填问题,结合相关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简要介绍我们现阶段的一些初步调查结果,仅供广大外贸企业参考。

  填报错误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首先,根据现阶段我们了解到的相关信息,对于新版报关单填报错误问题的处理方法,海关内部目前虽然还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建议,但还没有开始进行正式研究。因此,海关对于典型问题1所述的填报错误问题,最终到底会如何进行处理,还需要等待海关总署进一步出台相关的指导性意见。

  但另一方面,典型问题1之所以被放在首位,就是因为这个问题是广大外贸企业最为担心的问题。因此,在现阶段的过渡期间,我们结合针对海关法律法规的调查结果,按照“由轻及重”的顺序,将企业填报错误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整理如下表:

法律风险

  从现有制度探讨风险预防对策

  1. 利用“预审价制度”的可能性

  如上述典型问题2中所述,长期以来,海关审价与原产地确定、商品归类并称为进出口领域的三大技术性难题,不仅是进出口企业,即使是海关内部的非专业机构人员有时也很难作出准确判断。为此,海关总署曾经出台“三预制度”(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以及商品预归类)以帮助企业准确填报有关申报要素。其中,海关总署于2011年11月29日公布的《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管理暂行规定》就是预审价制度的法律基础。该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以下简称预审价),是指经企业申请,货物进口地海关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前对其完税价格进行审核,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海关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据此,进口企业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前,可以向货物进口地海关提出对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预审核的申请。但是,据我们近年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在实际进口业务中,因为受到申请主体范围的限制(仅限于原A类、AA类管理的企业,现在的认证企业)、海关审核时间较长、需要提交的资料较多等客观因素的限制,所以并未取得预期的执行效果。

  因此,不得不说预审价制度是否可以作为进口企业解决上述典型问题2 的方法之一,实务中还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尚需从政策法规层面加以进一步完善。

  2. 利用“交保放行制度”的可能性

  《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据此,进出口企业在不知道如何正确选填“其他事项确认”的内容时,可以先向海关提出交保放行的申请。这种方法如果具有可行性,则正好可以解决本文开头典型问题3中,企业担心遇到的困境。

  但是,这个解决方式在实务中是否具有可行性,至少还面临着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最新申报规范中没有作出相关的衔接性规定

  在本次公布的2016年第20号公告中,没有对进出口企业提出“交保放行”申请时应该如何填报进行规定。

  (2)在线申报系统没有预留相关选项

  根据很多企业的反映,在线填报时,因为3个申报项均为必填项目,并且只能选填“是”或者“否”,没有第三种选填方式(例如,像“原产国(地区)”一栏,在企业无法作出判定时,可以选填“国别不详(代码:701)”),如不选填,则无法完成申报。

  最后,无论海关总署最终会针对上述问题作出怎样的指导性意见,“如实申报”毕竟是进出口企业所需承担的法定义务。因此,我们还是建议,广大外贸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海关法规,在海关法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尽快进行内部相关确认,以保证今后能如实、准确填报新版报关单中所需的全部申报要素,最大限度避免上述海关法律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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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法规:

  1、《进出口关税条例》(2016年2月6日最新修订)

  第五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9月19日公布,同年11月1日实施)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3、《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0月8日公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

  第九条 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

  (五)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七)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八)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九)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十)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

  (三)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4、《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1月29日公布,同日实施)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以下简称预审价),是指经企业申请,货物进口地海关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前对其完税价格进行审核,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海关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5、《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0年9月14日公布,2011年1月1日实施)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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