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可根据《公司条例》的条文指示公司更改名称,例如:公司的名称与另一间已注册的公司名称太过相似或法院发出命令禁制公司使用其名称或其名称的任何部分。
公司接获更改名称指示后,须于有关指示所指明的期限内更改名称,并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表格NNC2-「更改公司名称通知书」以申报更改名称。
如不遵从公司注册处处长所发出的指示,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被处罚款,如持续失责,则可另各被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此外,根据《公司条例》第110条,处长可以将公司的名称更改为公司的注册编号。
文章标题: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可否指示公司更改名称?
关键词阅读:香港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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