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

010-6580408613520267395

离岸公司注册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常见问答 > BVI公司常见问答 > 正文

BVI公司常见问答

  1. 我可以预留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现成公司多长时间? 新注册公司的名称查询呢?

  答: 英属维尔京群岛现成公司 可预留8个历日,而新注册公司的名称查询则可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登记处批准当天起预留10个历日。

  2. 昨天,我批准进行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注册成立事宜。今天,客户改变主意,现在正在考虑使用另一个名称,可以暂停或取消注册成立过程吗?

  答: 一旦一家公司进行注册成立,这个过程将不能暂停或取消。如果您的客户希望使用另一个名称注册成立公司,那么该公司将需通过一项决议案,并向英属维尔京群岛登记处提出更改名称的申请。

  3. 我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现任董事和股东有哪些?

  答: 请参考您的公司文件包内的公司记录。如果您的公司文件包不见了或已丢失,可以协助您找出存置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办事处的董事和股东登记册副本(如有),供您查询。我们将对此项服务收取手续费。

  4. 我应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办事处存置登记册的原本还是副本?

  答: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办事处存置登记册的原本还是副本,可由公司董事会自行决定。

  5.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提交经修订登记册的截止期限是何时?

  答: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第96(2)条,公司须在登记册发生任何变动后15天内通知注册代理人。

  6. 如果我想成立A类和B类股份公司,可以协助进行注册成立吗?

  答: 可协助进行注册成立,以及制定不同类别的章程大纲和细则。客户需向我们提供经修订的条款及/或措辞,并缴纳排版费用。

  7. 如果我没有把不记名股份转为我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注册股份,我该怎么做?

  答: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的过渡性条文第34A条附表2,一家“祖父级”的不记名股份公司的章程大纲被视为已经修订,修订自2009年12月31日午夜起生效,列明该公司不获授权发行不记名股份,把注册股份转为不记名股份或以注册股份交换不记名股份;且自届时起该公司将不再为一家不记名股份公司。如果您公司的不记名股份到目前为止尚未转为注册股份,则不记名股份已失效。我们建议您立即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律师寻求专业意见,如有需要我们将乐意向您发送律师名单。

  8. 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过去选择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事务登记处提交其股东登记册,最近公司出现股份转让,我可否把更新的股东登记册交由注册办事处保管而不提交英属维尔京群岛登记处归档?

  答: 不可以。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第231条列明,已选择向登记处提交股东登记册副本的公司,须继续向登记处提交含有任何变动的有关登记册。公司受已提交的登记册副本的内容所约束,直至该公司选择按照认可方式提交通知以停止登记登记册的变动为止。

  9. 如果我只知道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名称,怎样可以查出该公司的代理人或者该公司是否仍存续良好?进行这样的搜索是否需要缴费?

  答: 我们可以协助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事务登记处进行公司搜索。公司搜索报告将涵盖执照费状况等基本公司详情。敬请注意,由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登记处可以不登记董事/股东详情,因此搜索报告一般不会显示公司董事/股东的有关信息。

  10.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提交抵押/解除抵押登记册需要哪些文件?

  答: 如果要提交抵押登记册,请向北京港骏提供一份抵押登记册草拟本文件或一份抵押文件,以便我们编制抵押登记册草拟本。

  如果要提交解除抵押登记册,请向北京港骏提供一份最初提交的抵押登记册副本及解除证据,如解除契据、银行出纳的解除确认书。

  11. 如何申请在职证书?

  答: 请向我们发出书面指示,连同一份最新的董事登记册及股东登记册副本,并告知是否需要使用某种特定格式,如汇丰格式。

  12. 我的客户想获取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在职证书的公证证书(由公证人公证).

  答: 公证证书一般是按具体情况定制的文件。如果您可提供具体情况,我们将非常乐意在接到您的制作指示后向您提供证书草拟本及我们的费用报价。

  13. 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增加其法定股份需要多长时间?是否需要修改章程大纲和细则?

  答:获取公司事务登记处的盖章决议案/经重列章程大纲和细则需要约6个工作天。公司须提交(i)章程大纲和细则修订决议案或(ii)载入所作修订的经重列章程大纲或细则,以进行登记。

  14. 如果我不缴交年度执照费,我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是否会被除名,什么时候除名?

  答: 如果不支付款项,英属维尔京群岛登记处将在年度执照费到期5个月后把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除名。例如,如果公司不在2011年5月10日或之前支付年度执照费,则2011年11月1日将被自动除名。

  15. 请问重新注册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以让其恢复运营,需要哪些费用和程序?

  答: 如果想为公司复名,则必须缴清所有欠付的许可费和罚款以及复名费等。此外,还需要提供所需的尽职调查信息。

  16.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如果公司的唯一董事/股东身故,应采取什么行动?

  答: 假设公司只有一名股东,而该股东是兼任公司的唯一董事的个人,且该唯一股东/董事并未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第113(7)条提名任何备任董事,则如果该唯一董事/股东离世,那么遗嘱执行人或遗产代理人必须通过英属维尔京群岛律师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申请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获授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后,有关遗嘱执行人或遗产代理人需要向法院申请更正股份登记册,方可替代已故股东以股东的身份列入股东登记册。上述程序完成后,唯一股东可委任新董事以使公司恢复运营。

  就具体情况而言,建议客户自行寻求独立法律意见。

  17. 若希望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受规限用字的公司名称,申请时需要那些资料?

  答: 递交申请公司注册文件或相关执照申请书前, 必须事先寻求委员会准许使用该受规限字词。委员会将考虑申请表格内所载信息来批核受规限用字的申请,并可能就相关申请要求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其它资料或澄清。

  18. 我们可否修改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公司章程,使公司包含不同种类的股份,如普通股、优先股、可赎回股份等吗?

  答: 可以的。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第9(1)(e)条,公司须在其章程中载明公司获授权发行的股份种类如公司获授权发行两类或以上股份,须载明每类股份的权利,特权,限制及条款。

  19. 我有一家于2001年按前《国际商业公司法》注册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明白公司已于2007年1月根据《商业公司法》自动重新注册,现听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的修订最近获得通过。请问我公司可以用什么方法来取得新法例的特点呢?

  答: 要使用新法例的特点,你可以通过决议案使公司采用完全兼容的公司章程与细则及停用不追溯条款。如需公司章程及决议案样本请与我们联络。

  20. 我们应如何处理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发行股份后所收取的代价?

  答: 《公司法》没有盈余或股份溢价的概念。支付股息或其他分派只能在董事会决定在支付股息或其他分派后公司仍能通过偿付能力测试第57(2)条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但没有规定公司需证明盈余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可分派储备。

  《公司法》没有指定发行股份代价的名称:不划分为股本及股份溢价或盈余,也没有特别限制代价的使用,单纯地视代价为公司的资产。

  21. 如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因不缴交牌照费而遭公司注册处除名,那在多久之后该公司的名称可被重用?若公司名称已被重用,而原来那家公司申请恢复那将如何?

  答: 公司在注册处除名的七年后将被视为已解散。公司名称可在公司解散后的任何时间重新使用。如公司名称按法例已被重用,那公司将以公司编号名称恢复。

  22. 如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已更改公司名称,其附属公司可否重用该旧有名称?

  答: 根据《2012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条例》第14条,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可批准第一间公司的旧有名称按以下情况让第二间公司注册:

  (a) 在第一间公司更改名称后已过了七年有效期的任何时间:或

  (b) 如第一间公司提供书面同意书,

  (i) 在第一间公司更改名称后的任何时间,如公司注册处处长信纳该更改名称属第一间公司与第二间公司的商业或营运销售的部分,或属商业或营运的重要部分:

  (ii) 在第一间公司更改名称后的任何时间,如公司注册处处长信纳第一间及第二间公司乃附属公司;或

  (iii) 在任何其他情况,第一间公司更改名称起的三年期届满后。

  23. 本人作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唯一董事及持有公司所有股份,倘本人身故《商业公司法2004》允许任命一位备任董事,那为何该备任董事不能在本人身故后处理公司股份?

  答: 万一公司唯一的董事/股东身故,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2004》第113(7)条容许公司唯一董事/股东任命备任董事,但是,第113(7)幷不授权备任董事如遗产管理人般管理股东的遗产。备任董事幷不是遗产管理人,及不能够管理遗产。如备任董事介入遗产事务将需承担个人法律责任;只有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庭委任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可以合法地管理股东的遗产。

  为避免公司股份成为遗产的一部分,最好的方法是以信托形式持有股份。如需详情,请联络您的北京港骏客户经理。

  24. 本人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股东。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例,本人可如何罢免公司董事?

  答: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第114条,在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下,公司可藉股东决议案罢免公司董事,该决议案可由以下形式通过 (i) 以罢免董事为目的而召开的股东会议;或(ii)由有权投票的股东最少75%通过书面决议案。会议通知书应注明召开会议的目的是罢免董事。

  25(a). 联权持有股份是什么意思?

  答(a):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股份可以由两位或以上人士以联权共有方式持有。即股份利益平分及在联权持有人身故的情况下,有关股权将自动转移予尚存持有人。

  26(b). 要转移股权予尚存的联权股东需申请遗嘱认证吗?

  答(b):按法例股权会自动转让予另一位股东,毋须申请遗嘱认证。此外亦毋其他附加文书要求,除非需更新股东名册以反映其中一位联权持有人身故及于股东名册移除其名字。

  27(c). 如尚存股东身故将如何?

  答(c):尚存股东身故后如需进行股份转让,而较早身故之股东没有指名其他股东替代,则必须进行遗嘱认证。

  28. 如果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欲动用其所有资产(以现金)购买一项物业作为投资,是否需要获得股东批准?

  答(c):根据2004 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第175 条,如果公司并非在正常或一般业务过程中建议处置其50%或更多资产,则必须将该建议书正式通知所有股东(甚至包括持有无投票权股份的股东),而该建议书必须获得股东决议案的批准。

  然而,业界人士普遍认为,如果公司动用现金购买资产(即使此笔现金占该公司全部资产的50%以上),则第175 条将不适用。不幸的是,此方面并无明确的司法权威。相关人士应就此方面根据其具体情况寻求正式的法律意见。


文章标题:BVI公司常见问答

关键词阅读:BVI公司

本文地址:http://www.gongsizhuce168.com/cjwd/bvifaqs/199.html

北京港骏版权所有 © 转载必须以链接形式注明作者和原始出处!

上一篇:英属维尔京群岛股份信托有什么优点?
下一篇:为什么bvi公司被称为合理避税天堂?

    「BVI公司」相关文章:

  • 香港: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加连威老道100号港晶中心8楼805室
  • 电话:(00852) 23880707
  • 传真:(00852)23327070
  • 北京: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907A室
  • 电话:(010) 65804086
  • 传真:(010) 65804141
经营性网站备案中心 朝阳网络警察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360安全网站 中国文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