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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案:有关董事及高级职员的申报要求

  2015年公司(修订)法将于2015年11月2日实施,将更改董事及高级职员的申报要求。

  有关更改对使用开曼群岛公司作为工具的人来说是好消息:当局延长征收罚款前的申报期; 降低逾期申报的收费和引入临时的豁免期。

  相关细节总结如下:

  1、有关董事及高级职员的任何变更,公司须于60天(以往为30天)内通知注册处;

  2、违反有关要求的最高罚款由每项委任罚1,500开曼元(1,830美元)降至每公司罚500开曼元(610美元);

  3、若有5家或以上的公司同时违反有关要求,总罚款的最高限额为2,500开曼元(3,050美元) ;

  4、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为‘大赦期’(即豁免期),在该段时间内注册处将不会征收任何延迟申报董事及高级职员的变更的罚款;

  5、若该公司和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明知而故意授权或准许违反适用的法律规定,将需缴付个别的额外罚款。

  建议的下一步:

  善用豁免期 ,使用开曼群岛公司的人应尽早及于豁免期前确认和通知「北京港骏」有关董事及高级职员的任何变更。这将可把曾忽略的变更向注册处申报而不需缴付罚款。

  如需协助,请联络你的客户经理。

  请点击这里下载2013年公司(修订)法的全文(只供英文版)。


文章标题: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案:有关董事及高级职员的申报要求

关键词阅读: 开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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