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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基金的监管类型

  假设我们已经在开曼设立了一个拟从事基金业务的实体(无论其是合伙企业,公司或信托),在正式开始从事基金业务之前,还需要根据开曼基金法(Mutual Funds Law)获得开曼金融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的许可。

  根据监管严格程度的不同,可以将监管类型分为三类:登记类、行政管理类与牌照类,其中对于母基金又有一些特殊规定,因此开曼金融局在对基金类型进行统计时,除上述三种监管类型外,通常也把母基金作为第四种分类。

  登记类(Registered Mutual Fund)

  该等基金需满足的条件包括:(1)可由潜在投资人购买的权益总额不少于8万开曼元(或等值外币);(2)该基金的权益在政府公报中公布的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包括不通过交易所的直接交易);或(3)该共同基金为母基金,且该母基金中可由潜在投资人购买的权益总额不少于8万开曼元(或等值外币),或其权益在政府公报中提到的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包括不通过交易所的直接交易)。【注:深交所、上交所以及港交所目前都在开曼金融局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之列。】

  从法条角度来看,申请成为这种基金的要求并不高,同时它也允许母基金申请。为成为这种类型的基金,在申请注册时,除填写申请表格及缴纳申请费用外,一般基金还需要提供招募说明书,而对于没有招募说明书的母基金来说则需要按要求说明该基金的基本情况。

  这种类型由于提供材料简单且要求较低,是实践中数量最多的一种基金类型。根据开曼金融局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9月,属于登记类的基金一共有7889家。

  行政管理类(Administrated Mutual Fund)

  根据开曼基金法,该等基金需满足的条件包括:(1)投资人超过15人;(2)持有牌照的基金行政管理人(licensed mutual fund administrator)在开曼群岛为其提供主要办公地点(即,将基金行政管理人的主要办公地点作为该基金的主要办公地点)。

  从法条角度看,并没有明确限制母基金的申请,但请注意申请成为该种类型的基金必须满足人数上的要求。对于这种基金类型,开曼金融局指出其监管和管理主要依赖于基金行政管理人。【所谓基金行政管理人(Mutual Fund Administrator),简单而言是指从事共同基金的经营管理,包括控制基金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或者从事共同基金的行政管理,或者为共同基金在开曼提供其主要办公地点,或者为基金提供其运营者(包括董事、受托人或普通合伙人)的法人。该种法人同样受开曼基金法规制,截至2015年9月,开曼共有109家基金行政管理人】。为成为这种类型的基金,除填写申请表格、缴纳申请费用并提交招募说明书外,需签署有关主要办公地点的确认函。

  截至2015年9月,属于行政管理类的基金一共有395家。

  牌照类(Licensed Mutual Fund)

  这种类型属于监管类型中最严格的一类,实践中一般由不需要开曼本地中介提供服务的大型机构申请,根据开曼金融局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9月,属于牌照类的基金一共有101家。

  根据开曼基金法,不符合申请上述登记类或行政管理类的基金,均需要取得共同基金牌照(Mutual Fund License),并且在开曼群岛注册办公室。如果该基金为信托形式的,则有具备相关资质的信托公司作为其受托人。

  母基金(Master Fund)

  母基金在2012年才开始为开曼基金法所允许,但其数量勐增。根据开曼金融局的统计,随着母基金数量的增加,其他各种基金类型的数量都相应减少,其中登记类基金的降幅最为明显。

  根据开曼基金法,母基金是指一家公司、合伙企业或单位信托(1)在开曼设立或注册;(2)向至少一名投资人发行权益;(3)为链接基金的整体投资策略对外进行投资或交易;(4)有至少一家链接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它;(5)不是开曼其他相关法律,如信托法、保险法等调整的主体。链接基金(feeder fund)是指将51%或以上的资产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母基金的基金。

  根据以上定义,链接基金更类似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母基金”,而母基金就类似于我们通常所说的FOF。而无论一支基金是否被归类为母基金或链接基金,只要是从事基金业务,就被要求接受开曼金融局的监管,成为以上三种类型的基金之一。而母基金之所以被独立统计为一类基金类型,小编认为是因为母基金与其他基金在构成上有不同。有关链接基金的要求,很大程度上是为满足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中规定的申报要求。实践中也常常根据该等目的而设立链接基金,因此也就需要母基金这一载体,从而实现对外投资多样化。

  另外,母基金在费率上低于其他类型基金也是其数量大幅增加的原因之一。尽管在收费类目上,母基金与其他类型基金相同,即都包括初次申请费用、年审申请费用以及年费,但在实际收取的费用上,母基金缴纳的年费低于其他类型基金。

  豁免监管类(Exempted Mutual Fund)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基金类型,它不是开曼金融局统计基金类型时的分类之一,但在开曼基金法中有明确规定,我们称其为“豁免类”。首先请注意,此处的豁免指的是该等基金免于开曼金融局的特殊监管,这与本系列之一《开曼基金的组织形式》介绍的可豁免合伙企业、可豁免公司以及可豁免信托中所指的“豁免于向开曼当地政府缴纳税收”不同。

  根据开曼基金法,该等基金需满足的条件包括:(1)投资人不超过15人,并且在绝对多数的情况下能指派或罢免该共同基金的管理人(普通合伙人、董事或受托人),且该基金不是一支母基金;或(2)该基金虽不在开曼群岛设立,但在开曼群岛通过持有相关牌照的个人向公众募集资金,并且该等基金的权益在政府公报中公布的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包括不通过交易所的直接交易)或者是经金融局批准的其他海外基金。

  从法条角度来看,能够获得豁免类资格的基金,除非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否则不能是一支母基金,且投资人不得超过15人。实践中,该等基金在从事业务时不需向开曼金融局特别申请登记或申请牌照,也不需要申请年检或缴纳年费,因此费用远远低于以上各种类型的基金。


文章标题:开曼基金的监管类型

关键词阅读: 开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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