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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简介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简介

  澳大利亚立法保护商标、版权、专利和设计等知识产权。根据澳大利亚有关商品与服务的普通法,对于被仿冒的商品或服务也有补偿办法。根据“1974年商业行为法(联邦)”(TradePracticesAct1974)(Cth),可对存在误导或欺骗行为、或可能造成误导或欺骗行为的公司进行索赔。澳大利亚普通法在某些情况下也对保密信息及商业机密提供法律保护。

澳大利亚商标

  商标

  “1995年商标法(联邦)”(TradeMarksAct1995)(Cth)为商标注册提供保障,商标可将具体商品或服务同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商标的初始注册期限为10年。通过支付更新费,可对此商标注册延长10年期限。

  商标注册完成后,凡涉及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该商标所有者都拥有对商标的唯一使用权,并有权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措施。

  商品所有者并非必须注册商标才能够对它行使权利。然而,如果所有者对商标进行了注册,就可以更方便地行使这种权利。在澳大利亚可以申请对正在或打算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对于打算使用的商标,不必在注册日期之前达到实际使用的程度。

  澳大利亚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Paris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IndustrialProperty)的签约国。因此,在其它任何签约国进行的首次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当作在澳大利亚进行相同申请的基础,将首次申请的日期作为优先权日期,但条件是其在澳大利亚的申请必须在首次申请的6个月内递交。

  版权

  澳大利亚的“1968年版权法案(联邦)”(CopyrightAct1968)(Cth)为版权提供保护。澳大利亚没有版权注册体系。版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原创文学、艺术、音乐和戏剧作品。版权保护的时间长度为作者的寿命加上70年。版权法案内定义的“作品”没有要求具有艺术性和文艺性,只要是原创的即可。

  除了对作品提供保护外,版权法案还承认其它类型主题内容的版权,如摄影、录音、电影和表演者的权利。

  澳大利亚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LiteraryandArtisticWorks)的签约国。因此在其它“伯尔尼公约”签约国创造的作品将在澳大利亚受到与本国作品相同的版权保护。

  澳大利亚的版权法也承认道德权利和数字版权,例如电子版权管理信息(ElectronicRightsManagement)及技术保护措施。计算机程序和文艺作品一样通常受到版权保护。

  澳大利亚的版权法认为,雇员在雇佣期间创造的作品的版权属于其雇主,然而由独立的承包者创造的作品的版权则由该独立承包者所有。

  专利

  在澳大利亚,通过“1990年专利法案(联邦)”(PatentsAct1990)(Cth)来承认专利,并且授予成功申请人20年的独家专属权来开发此专利发明及授权他人开发此专利发明。

  如果与先前的技艺相比,该发明具有新颖性、创新性、实用性、并不曾公开披露,那么该专利通常会得到承认。

  2001年7月澳大利亚引入了创新专利来代替小专利。在申请者满足所有要求条件后,就会被授予创新专利。尽管法律上还没有规定具体标准,往往假定对一项创新专利的要求标准要远低于对发明专利的要求标准。创新专利无需检验即可授予。然而,如果注册者对创新专利侵害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就会要求对该创新专利进行检验。

  澳大利亚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的参与国,该条约对专利提供国际注册。

  设计

  注册设计将为设计所有人提供对产品视觉外观的保护。设计的首次注册为期5年,可选择更新注册来延长至10年。

  “2003年设计法案(联邦)”(DesignAct2003)(Cth)提升了对设计注册要求的独特性水平。新门槛为两步测试。设计只有符合崭新和独特两个要求,才可以注册。通常,如果该设计在提交设计注册申请前已被公开,例如,已在互联网上公开,则该设计不可注册。

  域名

  “.au”域名分成多个二级域名,例如“com.au”、“edu.au”和“org.au”。

  域名注册意味着注册者在注册期限内拥有该域名的使用权。初始域名注册期限为2年。通过支付更新费,该域名注册可以再延长2年。若逾期的域名未及时更新注册,域名可由其他交易者使用。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

  为了与互联网上的另一个人联系,您需要将地址输入您的电脑,有可能是一个名称或一个数字。这一地址必须具有独特性,这样电脑才懂得如何找到彼此。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协调世界上所有的这类独特标示符。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成立于1998年。这是一个由来自世界各地的人组成的非盈利性合作机构,致力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稳定与共用性。其在互联网的独特标识符方面推动竞争并开发政策。

  保密信息

  在信息以保密形式传递给另一方,或者信息在存在保密关系的多方之间传递的情况下,澳大利亚普通法要求信息的接受者如未经机密披露者允许,有义务不使用或披露该信息。

  通常,合同各方为了达到审慎目的,还会单独签署一份保密协议或契约,或者将对该合同涉及的任何信息进行保密列为原合同中的一项条款。当信息可从公开渠道获得,或根据法律要求必须对信息进行披露时,则保密义务不适用。

  澳大利亚的隐私法也对使用、公开及存储个人的隐私信息作了法律规定。


文章标题: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简介

关键词阅读: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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