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与服务税(GST)概述
从2000年7月1日起,广泛适用的商品及服务税(GST)已经在澳大利亚开始执行。商品及服务税以全球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增值税(VAT)模式为基础,其效果是在澳大利亚消费大部分商品、服务和物业时(包括进口商品)须支付10%的税。一般来说,在澳大利亚境外消费的出口商品或服务无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以下列出关于商品及服务税的一些要点:
·如果一个实体经营企业,其商品及服务税交易额等于或超过其年商品及服务税注册的交易额界限,则必须进行商品及服务税注册。该界限目前为7.5万澳元(非赢利性机构为15万澳元)。
·在已注册商品及服务税的企业提供大部分商品、服务或无形资产时,该供应商需要支付10%的商品及服务税,除非供应物品属于“进项税”,“免征商品及服务税”或“不属于商品及服务税范畴”(见下文)。供应商应承担支付商品及服务税的法律责任。通常情况下,商品及服务税将作为合同定价的一部分,由供应商向接收方收取。
·除某些例外,进口商品也需要按照货物价值的10%支付商品及服务税。价值包括海关货物价值,以及关税和运输至澳大利亚的成本及货物运输保险(只要这些还都没有包括在海关价值之内)。澳大利亚海关与边境保护署(AustralianCustomsandBorderProtectionService)将在货物进口时向进口商收取商品及服务税,除非该企业已登记了延迟缴纳商品及服务税方案。
·一些进口服务,根据“反向收费”规则,也可能会征税
·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已注册商品及服务税企业一般有权对购买物品时所付的商品及服务税申报抵扣额度。最近拟议的4年时限将对进项税抵扣额度的追加申报有所限制。凡是与提供“进项税”商品或服务相关而购得或者对任何为私人消费而购买或进口的物品,均不可申报进项税的任何抵扣额度。
·当商品及服务税交易额少于2千万时,供应商必须按季度提交商品及服务税退税,除非其选择按月提交。商品及服务税交易额等于或大于2千万时,供应商必须按月以电子方式提交。如纳税者不必注册商品及服务税,则可选择按年提交商品及服务税退税。
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供应
· 一些所供商品或服务免征商品及服务税(在其他商品及服务税或增值税制度中通常称为“零税率”)。凡所供商品或服务不含商品及服务税,供应商不承担对所供物品的缴税责任,但对于在不含商品及服务税供应的相关费用中所支付的商品及服务税抵扣额度未作限制。
·下列供应可能会免征商品及服务税(需满足特定条件):
o 货物出口
o 国际空运与海运
o 非澳大利亚居民在海外购买的国内空运
o 大多数健康,教育与儿童保育服务
o 食物
o 水,污水与排水
其它免征商品及服务税的供应包括,但不限于:
o 销售现有企业(立法中称为“继续经营业务的供应”)
o 贵金属的首次供应
o 入境免税店的供应物品
o 政府颁发的土地永久所有权与类似权益
o 为澳大利亚境外消费提供的某些服务
o 农地的某些供应。
· 一些商品或服务已支付“进项税”(在其他商品及服务税或增值税制度中通常称为“豁免”)。这意味着供应商对所供商品或服务不缴纳商品及服务税,因此为供应该商品或服务而购入的物品或服务通常也不能享有“进项税”抵免(除非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特定种类的金融服务可能有部分进项税抵扣)。
·支付“进项税”的商品或服务供应例举如下:
o 某些类型的金融服务
o 民用住宅租金和非新建民用住宅的售卖(售卖新建住宅除外,此项应纳税)
o 首次免征商品及服务税后的贵金属后续供应。
· 若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是为了对价,并非由企业提供或与澳大利亚没有联系,则通常不包括在商品及服务税的范围内。
房地产
· 一般来说,出售土地所有权或其它土地权益的商品及服务税注册企业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对于符合条件的供应,买卖双方经书面同意可选择差额制度(marginscheme)执行并计算须缴商品及服务税。则将按照一般规则或者根据差额制度的规定缴纳商品及服务税。在一般商品及服务税规则适用下,商品及服务税是以物业的全部售价为基础计算。然而当差额制度适用时,所应支付的商品及服务税为差额的1/11。通常情况下,差额是指目前供应的对价(注册人的销售价格)超过了收购该权益对价的部分。根据差额制度,购买者不可对在差额上所支付的商品及服务税申报进项税抵扣额度。
· 由未注册的私人出售民用住宅给其他未注册的私人,不包括在商品及服务税的范围内。
澳大利亚本土中介机构代表非澳大利亚居民
· 对任何由非澳大利亚居民通过澳大利亚本土中介所做的应税供应一般应由澳大利亚本土中介缴纳商品及服务税,而不是由非澳大利亚居民缴纳。这一规则对申报购得物的商品及服务税与支付/申报进口商品及服务税同等适用。
保险的提供
· 保险公司所供应的保单一般须征税。人寿保险需征收进项税。凡符合资格作为出口产品及/或私人医疗保险政策的保险供应,将免征商品及服务税。
拟议的商品及服务税法改动
· 很多对商品及服务税法的改动目前已提交国会供审议,为其能从2010年7月1日起生效。这将包括对以下方面的改动:
o 对进项税抵扣额度的时间限制
o 实体可组成商品及服务税集团或商品及服务税合资企业的时机
o 简化对作为纳税单据的文件的要求
o 对第三方抵扣安排的商品及服务税调整值
o 商品及服务税裁定系统
文章标题:澳大利亚商品和服务税
关键词阅读: 澳大利亚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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