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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税务鼓励政策

  税务鼓励政策

  对内投资

  澳大利亚各州政府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可能不定时地,在一定期限内在工资税、印花税和土地税方面给予退税。

  资本投资

  下列是可适用于资本投资的鼓励政策:

  · 进行石油和矿产勘探发生的资本开支可以加速抵扣。1989年

  8月16日之后发生的有关采矿的资本开支可享受同样的优惠待遇。

  · 现有的针对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至2010年7月1日止,澳大利亚公司自行研发,若符合一定的条件,研发开支可获得125%的税前扣除。为研发发生的购买或获得“核心技术”的开支可以加速抵扣,就有关的研发花费,可最高获得100%的税前扣除。当年的研发开支超过预计的平均水平,若符合一定的条件,一些研发开支的税前扣除可累计递增最高至175%。对于小型公司(年交易额少于5百万澳元)就发生的研发费用可能获得现金返还。

  · 澳大利亚公司替集团的海外成员公司进行研发,其发生的研发开支可获得100%的税前抵扣;超过预计的平均水平部分的研发开支,可获得累计递增的税前抵扣最高至175%。

  自2010年7月1日起,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有所改变,更倾向于将现有的程序简单化。由于这些变化,集团年交易额少于2千万澳元的公司可享受45%可退还的研发税收减免;集团年交易额超过两千万澳元的公司可享受40%不可退还的研发税收减免。新程序预计将增加澳大利亚公司为海外母公司进行研发的税收优惠(即:海外知识产权)。

  新程序增加了对公司研发的税收优惠,同时预计将提高享受这个优惠政策的门槛,或者对直接商业性研发的抵扣金额有所限制。

  · 若非居民养老金基金满足以下条件:

  o 在原司法管辖区享受免税待遇;

  o 来自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或其它规定国家;

  o 满足在澳大利亚的一些登记要求;

  则在出售一些持有超过12个月的澳大利亚风险资本投资时,免缴所得税。自2002年7月1日起,该项免税政策已扩大至其它免税非居民投资者。

  · 截至2006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投资公司可以登记为合并发展基金(PooledDevelopmentFunds–PDF)。

  合并发展基金

  “合并发展基金”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股本资本而建立的投资公司。“合并发展基金”以其净收入的25%纳税,但来自于中小企业的收入只需以15%上税。“合并发展基金”在收到税后红利时,有权用该红利已缴利得税作为抵扣税额(imputationcredits)。“合并发展基金”的所派红利享有免税待遇。出售“合并发展基金”股票获得的盈利免税,但亏损不能作扣税之用。

  政府已经宣布将用投资载体“早期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实体”(EarlyStageVentureCapitalLimitedPartnership–EVSCLP)取代“合并发展基金”。“合并发展基金”从2007年1月1日起废止,不再接受新的登记。

  “早期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实体”方案的目的在于为符合登记和投资标准的资金提供大量的税务优惠,以刺激澳大利亚的早期风险资本行业。

  “早期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实体”是风险投资资金,法律结构是有限的合伙关系,根据风险投资法2002(VentureCapitalAct2002),在“创新澳大利亚”(InnovationAustralia)进行登记。“早期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实体”是一个税务流过载体,即“早期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实体”不需按合伙企业缴税。此外,合伙人投资于“早期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实体”所得的收入和资本赢利在澳大利亚免税。但是合伙人不可对“早期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实体”的税务损失进行转移或税务抵扣。

  “早期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实体”在开始投资活动之前,其投资计划及合伙证书必须由“创新澳大利亚”批准。此外,还有一系列限制“早期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实体”的投资金融结构及投资对象性质的法律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

  · “早期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实体”不得投资于价值超过5千万澳元的实体;

  · 当投资价值超过2.5亿澳元时,“早期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实体”必须对其投资进行剥离;

  · “早期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实体”所投资实体的主要活动必须是符合规定的业务。不合乎规定的活动包括房地产开发、土地拥有、银行业务、向他人提供资本、租赁、保付代理、资产证券化、保险、建筑或购买基础设施或相关设施,以及直接投资而产生以利息、租金、红利、特许权使用费或租赁付款为性质的收入;

  · “早期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实体”的规模必须至少拥有1千万澳元(但不得高于1亿澳元);及

  · “早期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实体”的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益不得超过总投入资本的30%。

  此外,“早期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实体”必须向“创新澳大利亚”提交季度和年度报告。合伙企业投资于一个公司/单位信托及其关联方或其它集团成员的权益(包括债务和股本权益),投资额不得超过其总投入资本的30%。此规定也有例外,包括养老金基金、授权可接纳储蓄机构和人寿保险公司。

  海外银行分支

  在澳大利亚被授权境外银行业务的单位,获得来源于境外银行业务的收入,按10%的税率纳税。

  投资减免税

  企业纳税人以经营业务为目的,购入可折旧资产或改良已有的可折旧资产,可在投资减免税方面获得大量的一次性优惠。

  年交易额小于2百万澳元的小公司,在2008年12月13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购入资产,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首次使用或者安装完这些资产,可扣除这些资产成本的50%。该项扣除适用于投资金额高于1千澳元的资产。

  年交易额超过2百万澳元的公司,在2008年12月13日至2009年6月30日之间购入资产,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首次使用或者安装完这些资产,可扣除这些资产成本的30%。若在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购入的,并在此期间使用或安装完毕的资产,可另外享有10%的扣除。此外,若在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购入资产,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首次使用或安装完这些资产,可进一步在扣除资产成本的10%。

  年交易额超过2百万澳元的公司需投资金额高于1万澳元的资产,才有资格享有30%或10%的税前扣除。

  投资可折旧资产的税收优惠一般通过所得税申报表提出,投资减免税也同样在所得税申报表中声明。


文章标题:澳大利亚税务鼓励政策

关键词阅读: 澳大利亚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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