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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公司税务问题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公司税务问题

  以下概括了来自于一个与澳大利亚签订了双重税务安排国家的海外实体,在澳大利亚经商可能遇到的税务问题。

  直接税

  所得税

  如果一个公司:

  ♦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或

  ♦虽不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但在澳经营业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核心管理及控制在澳大利亚;或表决权由澳大利亚居民股东控制。

  该公司就是所得税意义上的澳大利亚公司。

  澳大利亚居民公司对其全球应课税收入负有缴纳澳大利亚所得税的义务,税率为30%。

  资本收益税

  澳大利亚居民公司出售资本性质的资产获得的收益公司税税率计算缴纳资本利得税。

  如果非居民股东将持有的澳大利亚子公司的股权,记入资本账户,并且该子公司不是“不动产”公司,(即:大体上子公司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不超过非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该非居民股东出售此股权获得的收益,则免于缴纳澳大利亚的资本利得税。

  澳大利亚公司支付的股息红利

  如果澳大利亚子公司向海外母公司支付税后红利(即:用税后利润支付红利),则无需缴纳红利预扣税。如果支付的是税前红利,所付红利需按30%的税率(或双重税收协定中的低税率)计算缴纳红利预扣税。

  澳大利亚公司的债务融资

  澳大利亚公司支付给海外非居民债权人的利息会被征收10%的利息预扣税。然而,如果债权所有人在澳大利亚有常设机构有实质性的联系,那么该利息在澳大利亚须缴税。

  按照2001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债务和股本分类规定,可能存在应付利息被定义为红利的情况。类似地,支付的股票红利也可能被定义为债务利息,不可抵减澳洲股东的所得税。

  “资本弱化”规定限制了可抵扣利息的额度,大概是债务不超过(除债务外的)净资产的75%。

  向外国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如果澳大利亚公司向外国居民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该特许权使用费须按30%的税率(或双重税收协定中的低税率)计算缴纳使用费预扣税。向外国居民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可能引起转让定价的问题。

  转让定价

  澳大利亚采用由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颁布的合理价格概念来制定转让定价法规。转让定价显然是澳大利亚税务局(ATO)重点关注的问题。澳洲税务局为潜在的税收,重新审阅转让定价,并将其列为重要问题。澳洲税务局将在澳跨国公司列为重点追踪的对象。

  纳税人从事超过1百万澳元的跨境关联方交易,必须在纳税申报表的附表-25A中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披露交易的性质和数量。虽然无法律规定纳税人必须准备转让定价文件,但是25A表仍旧要求纳税人汇报转让定价文本包含的关联交易量占总量的比率。澳大利亚税务局对于转让定价文件的性质和结构的理解,通常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建议相一致。

  集团税务合并

  税务合并制度适用于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100%控股的在澳集团公司、合伙企业以及信托公司可以形成税务合并集团。若澳大利亚子公司由外资100%控股、在海外母公司与澳大利亚居民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一个澳大利亚控股总公司,澳大利亚子公司之间也可以进行税务合并。

  选择税务合并的集团必须包括所有其100%拥有的企业,而且选择一旦作出,则不可撤销。在所得税方面,税务合并集团内成员公司之间的交易可以被省略。


文章标题:澳大利亚公司税务问题

关键词阅读: 澳大利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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