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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标侵权诉讼案件分析报告

  商标侵权官司怎么打?能赔多少钱?类似的问题受到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司法公开逐步推进,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示,人们得以通过公开的裁判文书了解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基于此,本律师以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为时间区间,对已经公开的湖南省内法院审理的涉及商标侵权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通过整理分析,形成此份报告。

  前言

  近年来,随着商标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商标权利人开始通过上法院打官司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商标侵权官司怎么打?能赔多少钱?类似的问题受到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司法公开逐步推进,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示,人们得以通过公开的裁判文书了解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基于此,本律师以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为时间区间,对已经公开的湖南省内法院审理的涉及商标侵权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通过整理分析,形成此份报告。

  一、全省商标侵权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1、案件数量、审理程序及结案方式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等已经公开的湖南省商标侵权案件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得知,全省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6个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14个中级法院、1个省高院)共公开商标侵权案件裁判文书1231份 。

  其中,一审程序案件1167件,二审程序案件61件,再审程序案件3件。

湖南省商标侵权案件裁判文书公开数量图

  裁判文书的类型涉及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其中判决书474件,裁定书631件、调解书126件。

裁判文书

  在统计的商标侵权案件中,有39%的案件通过判决的形式结案。余下大多数案件通过裁定撤诉、调解的方式解决。

  2、案件审理分布情况

  全省法院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中,有53%的案件分布在长沙辖区法院,44%的案件分布在其它13个地州市辖区法院,3%的案件由省高院审理。

全省商标侵权案件审理分布图

  长沙辖区法院共审理商标侵权案件657件,其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侵权案件515件,占长沙地区案件的78%,占全省案件的41%。

长沙地区商标侵权案件审理分布图

  二、一审原告败诉案件统计及原因分析

  1、一审原告败诉案件统计(以长沙中院为例)

  鉴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全省商标侵权案件审理量最大的法院,本律师以该院做出并公开的182份一审商标侵权案件判决书为样本,对其中原告败诉案件进行统计并分析原因。

  在检索的182份判决书中,仅有11份判决书驳回原告起诉,整体上原告败诉率极低。(部分原告或因在审理过程中预见败诉风险较大而主动撤诉或和解)

原告败诉率

  2、主要败诉原因分析:

一审败诉原因统计图

  (1)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实施了被控行为或不能提供被控侵权产品

  原告举证不能是败诉的首要原因。证明被控侵权事实客观存在是打赢商标侵权官司的充分必要条件。具体包括必须证明被告明确和适合、被控侵权产品或被控侵权行为客观存在以及被告与被控侵权产品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将被告与被控侵权产品及行为相对应,法院将无法认定侵权成立从而导致败诉。

  (2)被控标识的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

  若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本身具有其它含义,则面临他人将商标内容予以非商标性使用问题。《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内容的,商标权人可能败诉。

  (3)商标不相同或不近似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需要遵循一定规则和方法,不能依据物理上的比较而断定商标构成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了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着性和知名度。因此,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如没有采用正确方式进行比对,将可能导致败诉。

  (4)不会导致混淆

  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将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的侵权判定明确为两种侵权行为,即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构成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另一种商标侵权。对于后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导致混淆”是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因此,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虽然在外形上近似,但在实际市场环境下,相关公众不会将两者误认或混淆的,不构成侵权。

  三、一审胜诉案件赔偿金额统计及原因分析

  1、 一审胜诉案件赔偿金额统计(以长沙中院为例)

  商标侵权案件的赔偿金额是商标权人较为关注的,一方面反应了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另一方面也成为权利人维权考虑重要的因素。为此,本律师仍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182份一审商标侵权案件判决书为样本,对其中169份原告胜诉且获赔的案件进行统计并分析原因。

长沙中院商标侵权案件判赔金额统计表

  整体上看,商标侵权案件赔偿金额偏低。超过一半以上的案件赔偿金额不到1万元;约43%的案件赔偿金额在1万到5万元之间;赔偿金额超过5万元的案件仅占检索案件量的3%。

  其中,赔偿金额最高为50万元,赔偿计算方式为法定赔偿;赔偿最低金额为1512元,赔偿计算方式是按照被告侵权获利赔偿。

  2、赔偿金额整体偏低原因分析:

  商业维权是导致商标侵权案件赔偿金额整体偏低的主要原因。在检索的182份公开判决书中有149个案件为商业维权案,而商业维权案件的判赔金额平均为8200元。导致商业维权判赔金额低的原因在于:

  (1)出于成本控制考虑,原告怠于举证,致使法院判赔无据可依,无法支持较高的赔偿金额。

  (2)商业维权多针对零星销售商和个体户,他们一般规模较小,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少,侵权获利低,此种情况下无法获得较高赔偿。

  (3)法院基于判决指引功能考虑,商业维权获赔金额受限。

  四、二审改判情况统计及原因分析

  1、二审改判情况统计(以省高院为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省内审理商标侵权案件的最高级别法院,经其审理改判的案件对全省法院具有权威的指导性。

  通过检索已经公开的省高院21份二审商标侵权判决书,发现高院对其中6个案件予以全部改判,对3个案件予以部分改判,其余案件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情况统计图

  2、改判主要原因分析

二审改判原因统计图

 

  (1)被控标识不会造成混淆

  省高院观点认为,如被控侵权产品在显着位置明显地标记了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标,且被控标识具有显着性弱、标记不醒目等特点的,应认定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进而不构成商标侵权。

  (2)被控标识系商标性使用

  省高院认为,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使用目的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使用出于善意;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如果标识的使用方式超出了说明或客观描述的正当使用界限,则构成商标性使用,进而可构成商标侵权的条件。

  (3)赔偿金额按侵权所获利润计算

  省高院依据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被上诉人获利的各项证据以及法院依法调查的证据,认定赔偿数额按照侵权获利计算。在一审法院判赔5万元的基础上二审改为判赔100万元。

  结语

  通过前述分析,本律师就办理商标侵权案件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以专业的视角对被控侵权产品及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做出预判,必要时可以进行诉前侵权调查分析及侵权比对,重点对涉嫌侵权行为的方式、性质、时间、规模、影响等做详尽调查和分析。

  2、权利人在日常经营中要注意收集保存商标使用、宣传证据,各种体现商标具有显着性及知名度的证据;发现侵权后要及时收集并固定侵权事实客观存在的证据。如要获得高额赔偿还需要详尽收集侵权规模、侵权影响证据,收集侵权方因侵权获利的各项证据和线索,并可在提供初步证据的基础上申请法院调取侵权方获利证据。

  3、商标侵权案件往往与市场竞争紧密联系,除考虑法律上的问题外,还需要结合市场利益制定周详的诉讼策略。在诉讼过程中充分利用工商投诉、商标无效宣告和撤销程序、诉前禁令、商标许可、转让谈判等手段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注:裁判文书公开数量与法院实际审理案件数量存在差异。

  作者:张季 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标题:湖南省商标侵权诉讼案件分析报告

关键词阅读: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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