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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转让侵权案例分析

  A公司持有一个商标已经有5年的历史了,由于A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经营得非常好,B公司愿意出资15万购买A公司的这个牌子,A公司内部通过决议,并于B公司确定商标买卖合同,填写好知识产权处T10,以及相关转让文件之后,双方在律师的见证下在合同上签字并打公章钢印,接下来将商标证书和T10表格递入香港知识产权处作转让的申请,同时将买卖合同递入政府印花部打离印。大概二至三个星期之后,知识产权处就会出文件并寄信给A和B,告知商标的转让完成。

  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商标是可以进行买卖的。尤其是当你遇到资不抵债、公司濒临破产的时候,把你的商标转让出去,就十分必要。当然,许多人也会因为其他原因转让商标。买卖商标看似很简单,但法律上要求是要做一个法律程式的。许多人认为可以不做转让程式,但是为保证买卖商标的合法性,一定要做一个转让手续,若商标的转让不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式,很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给买卖双方带来不便,一下的例子便可以说明这一点。

  1997年8月28日,陈某与A公司开办了B公司,并共同制定了B公司章程,规定B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股东陈某以现金方式出资30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1%,A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19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9%。B公司组织机构人员名单载明陈某任董事长,另有董事四人,监事一人。

  随后B公司申请注册了14个香港商标,经核准后,B公司取得了14个注册商标。

  1999年4月12日,B公司及A公司分别就14个注册商标提出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申请将上述14个注册商标转让给A公司,转让费每个商标1000元。不久以后,知识产权处对转让予以核准,并发出核准通知单。

  1999年5月5日,B公司总经理发出将于1999年5月17日召集董事会会议的通知。1999年5月17日,董事会召开,并作出将B公司注册的商标转让给A公司的决议。该董事会决议只有两名董事签字。

  2000年1月21日,A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C公司签订《商品许可使用合同》,A公司将其受让的注册商标许可乙方使用,使用期限为10年,商标的使用费为10万元。

  B公司董事陈某得知此事后,认为转让商标的行为未经其同意,应为无效转让行为,并将A公司和C公司诉至法院。

  陈某诉称:第一被告A公司利用股东身份,和其法定代表人担任B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的便利条件,在未经B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以及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串通,非法将14个注册商标转让给A公司,此行为直接造成公司经营处于瘫痪、停顿状态,严重侵犯了B公司的财产权益和原告的股东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 被告转让B公司注册商标即己所有的行政无效;

  2、 被告返还B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B公司及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两被告共同辩称:

  第一, 诉争商标系B公司注册,陈某不是商标专用权人,其个人无权对转让商标行为提起诉讼;陈某虽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已因超过法定的诉讼期间而对商标转让合同丧失撤销权;陈某没有实际出资,不是B公司的股东,不应享有股东的任何权利,无权以股东名义要求撤销商标转让合同和请求经济赔偿。

  第二, 转让商标系B公司董事会的决定,转让手续上盖有B公司公章,合法有效。

  第三, B公司已被政府吊销经营执照,不能开展经营活动,且该商标已经A公司投资宣传和使用,商标不宜返还。

  第四, 陈某要求赔偿10万元损失,无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A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14个注册商标返还B公司;被告A公司自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返还B公司港币十一万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在进行商标转让时,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然,不但无法顺利转让,还会引起法律纠纷。因此,熟知有关商标转让方面的规则和程式是十分必要的。


文章标题:香港商标转让侵权案例分析

关键词阅读:香港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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