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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董事逃税罪成立被判入狱及罚款

  一名香港公司董事于五月二十八日在湾仔区域法院被判逃税罪名成立。被判入狱五个月及罚款共一百五十二万元,罚款大概为逃缴税款总额的一倍。

  被告郑xx,44岁,为XX有限公司的董事兼股东,他在五月十九日承认四项蓄意意图逃税罪名。

  税务局于调查XX有限公司的税务事宜时,发现该公司于1992/93至1997/98六个课税年度,在其利得税报税表内漏报了售予两间酒店的销货收入,触犯(税务条例)第82(1)(a)条,涉及的销货数额约为969万元,逃缴税款共1500724元。

  据案情透露,被告的父亲早年曾经与朋友合股经营同类生意,该业务早于一九八三午结束。被告利用当年由该合股生意所开设的一个银行户口,存入来自上述两间酒店的货款,藉以隐瞒漏报的销售收入。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以(税务条例)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相等于少霉收税款款额三倍的罚款。逃税人士亦可能根据(普通法)被控以行骗公共收入的罪名;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该罪名的最高刑罚为人狱七年和没定限额的罚款。


文章标题:香港公司董事逃税罪成立被判入狱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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