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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业主提交不正确报税表被控罪名成立

  一名物业业主漏报租金收入,被控违反税务条例第80(2)(a)条,填报不正确报税表。被告人李某,于2月25日在西区裁判法院承认2项控罪。

  被告人在有关期间全权拥有3个物业,分别位于鹿港城、xx花园及xx台。在截止2003年3月31日及2004年3月31日这2个课税年度内,被告人从上述物业收取租金收入合计一百八十多万元。在填报2003/04及2004/05这两个课税年度的报税表时,被告人无合理辩解,漏报全部租金收入。

  在宣判时,裁判官指出,法庭对填报不正确报税表一向采取严厉态度,被告人身为业主,在为其投资争取最高回报的同时,亦应履行相关的税务责任,向税务局呈报有关的租金收入。鉴于被告人认罪及已缴付所欠税款,所以判被告人罚款合计港币5万多元,相当于因报税表不正确而导致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二十五。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及每项控罪被罚五万元,另加相当于逃缴税款三倍的罚款。


文章标题:香港业主提交不正确报税表被控罪名成立

关键词阅读:不正确报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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